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招标文件 、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受让 河砂开采权出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河砂开采权出让招标内容及要求
1、招标内容
采区,位于 ,长度 km,采区面积 万m2,年控制开采量 万 m3,年控制平均开采深度 m,采砂权出让年限 年,二年计划采砂量 万 m3,采区控制采砂船只 艘。禁采期:采区禁采期为每年 5—9 月主汛期、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洪水发生过程前后、水位超过防洪警戒线及罕见枯水位时期,具体时间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2、砂石堆放和弃料处理
采砂船主必须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将弃料填埋于采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中,可就地摊至与原河床持平,或按照河道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粗砾卵石弃料堆积范围应不影响航道必需的水深。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范围:
禁采期及禁采区
①在采砂船进行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河岸崩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机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之一时,采砂船应停止采砂生产作业,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②水利、国土、航道、海事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采砂船在该河段停止采砂的,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③河道西岸人饮饮取水点,依照水法、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禁采范围为禁采区,沿河道内有水产品养殖河段为禁采区,距堤岸 5o-100 米范围为禁采区。
④其他行政部门划定的保护区为禁采区。
第二条 出让金额
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必须在中标公告生效期满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灵山县水利局缴纳完贰年的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中标价款(¥ )人民币。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取消乙方中标资格,乙方的全部投标保证金不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 予退还。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的有关要求
1、乙方采砂机具要求:使用的采砂船来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采砂船舶证书齐全;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开来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乙方不能提供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等資料的,甲方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乙方自负。
2、乙方采砂作业人员要求:采砂船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可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开采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船每次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由甲方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 10 天内补齐从履约保证金中为此扣除的款项, 否则不允许其继续开采。如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或依法吊销乙方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5、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安置现有合法采砂船及从业人员。
(二) 对采砂行为的管理
(1)甲方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坚持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监控 。
(2)按钦州市灵山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招标文件拟定的可采量为估算数,乙方应承担实际开采量与许可开采量的差额风险,甲方不能因此增減已确定的采砂权中标价,乙方也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延长采砂期限。甲方可根据采砂规划和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及防洪需要调整可采区的,若甲方调整可采区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或河床流态改变较大等紧急情况下, 甲方可以规定临时禁来区或禁采期,乙方必须立即停止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紧急情况解除后,经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按规定继续开采,甲方将不対此进行补偿。也不延长采砂权期限。
(4)河道釆砂涉及国土、工商、税务、环保、海事、航道、安监等部门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5)乙方负责对所管辖的采砂船进行统一编号管理,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河道采砂生产,要与采砂船(船主)签订开采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采砂船的安全生产检査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采砂从业人员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对所管辖的采砂船及工作人员负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6)乙方的采砂行为不能破坏通航环境,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
(7)甲方将会同国土、安监、工商、公安、交通、环保、海事、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
(8)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不按规定采砂,造成堤岸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补偿 。
(三) 对在河道内非法和违法采砂的管理
甲方派出河逍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査,依法对河道禁采区河段设立固定性标记, 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乙方要杜绝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査处可采区和禁采区内所出现的各种非法和违法采砂行为;甲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一切非法、违法采砂生产经营行为。因第三人侵害乙方的采砂权采矿权导致乙方停采及经济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四条 中标人按招标要求 (本合同第二条) 缴清有关招标费用及相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灵山县水利局)提出中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受让人必须在获得?河道釆砂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证照后才能从事采砂经营活动。否则接违法釆砂处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规定发放,一船一证。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河道釆砂权出让年限为贰年,自颁发该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之日起至许可期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的河道采砂权,乙方应当交还 《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河道来砂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若乙方违章作业造成塌岸、河床严重冲刷,或弃料乱堆积河床、河岸、航道,造成阻碍行洪或通航,又逾期不清理、不修复岸堤的,由甲方依法责令乙方限期修复及清理弃料,或由甲方用履约保证金(作清理弃料、修复河道堤岸的费用(乙方应在 10 天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为此支付的款项,否则不允许其继续开采) 。乙方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依法赔偿。
第八条 中考期间中学附近河段禁止采砂,禁采范围由甲方会同国土相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 临近村庄、学校采砂的,每天开采时间上午不早于 6 点,晩上不得超过 22 点。
第十条 当上级有关部门颁布有关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度或规定而出现重大的政策调整而导致河段不再适宜采砂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将终止,甲方按乙方未开采时间比例退回出让金(以乙方获得法定开采之日为开采起算日) 。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采砂权转让或抵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文件的构成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应答澄清函;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2、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名称及公章: 乙方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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