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甲方(买方): (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 (公司名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商标): 。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商标): 。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分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外收取。
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产品的接货单位。
1、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元,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章)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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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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