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双方:
采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项目经理部所需 钢筋 供货签订以下采购供应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第二条 供应要求
2.1 数量:合同钢筋进货总量约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合同总价款暂定 4000000元。
2.2 结算价格:乙方供应的HPB235、HRB400钢筋价格:螺纹钢
(HRB400)按乙方交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的萍钢价格下浮110元/吨(钢筋以物理性能检测合格为准);线材(HPB235.HRB300)按乙方交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的萍钢价格;此单价含运输费、装卸费。不含税票。如果含普通税票另加3%的税款。
2.3 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认均不做更改。
2.4 乙方供应的钢材数量、品种、规格、型号必须符合甲方所提供的钢材采购清单或电话通知的要求,确保钢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5 合同中计量单位采用吨,检尺交货,按国标换算。乙方保证产品送货单与合同计量单位一致。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3.1 乙方交货地点:九江出口加工区九园路
3.2 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接货人员,明确到货品种、数量,并派人到甲方交货。
3.3 双方在产品交接的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盖章或签字作为交接凭证。
3.4 甲方向乙方要求供货时,甲方应提前3天向乙方提供计划表,乙方按计划表给甲方供货。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4.1 甲方当月的到货货款(即如6/1-6/30),如在7/10前付款给乙方,即不计息,否则自7/1日起甲方按月息2分补尝给乙方。原则上乙方为甲方垫资款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4.2 超过100万的部份按现款的方式结算,如甲方无法准时付款给乙方,甲方自送货之日起按月息2.0分补尝给乙方,但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工程钢才的及时供给,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外,合同价款结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品全部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甲方工地人员所签“出库单据”作为甲方的付款凭证。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退货,因退货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内容,货款结算后;或合同主体一方违约或不能再继续履约时即告终止。
第八条、 合同变更
8.1 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方可生效,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为无效。
第九条、 合同专利权
9.1 本合同权利专属于合同双方,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条、 合同份数
1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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