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30 11:03:10 来源: 《闽南》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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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度谈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保护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损害、破坏和不断消失的严重威胁,其中尤其以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更为突出。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而最根本、长远的有效保护方式就是依法保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沟通及信息共享是保证这项工作效率最大化的有效方式。为了让宝贵的文化遗产免遭工业化建设和全球化思潮的冲击,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延续其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有效武器。本文通过对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沿
革作简单回顾,结合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着重从法律维度分析泉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和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
定义的确立是保护机制的前提,只有保护对象得以明确,相关制度才能随之建立。根据《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于有了国际法上最高等级的法律———公约———对之进行法定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按照该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公约》第2条第2段)。所谓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上讲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应当具有杰出的文化代表性,对有关群体和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第二,需要保护的紧迫性,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的文化艺术形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这是保护和弘扬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和条件。“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1] , “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 就好像人类的基因, 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东西, 我们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 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 可能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发展。”[2]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别是那些弱小民族的传统文化, 在标准化、全球化的强势商业文化蚕食和冲击下迅速衰落, 如不加以保护, 最终会走向毁灭。 二、从法律维度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经济、文化全球化对传统文化形成了严重威胁,而与物质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 单在泉州就有“中国音乐活化石”之称的南音、北管、提线木偶戏、拍胸舞、梨园戏等民间艺术,这些都是我国人文历史的瑰宝,但是,它们大多正在悄无声息地走向衰落,有些甚至濒临绝迹。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法方面
1、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提供立法依据。该公约第2条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 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3]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
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此处所说的“口述作品”应该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我国也有许多人称为民族民间文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著作权法》将前述公约的内容部分转化于国内法中,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4]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从保障民事权利的角度来具体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
2、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在观念和法制上都迈出了重要一步, 也显示了我国政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 同时也将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国内法方面
1、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5]此处规定的“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应理解为包括有形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最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 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也先后颁布了省级的文化保护条例, 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
2002年8月, 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 后于2003 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后将该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加快立法进程,可以预见该部法律即将出台。
2005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方针, 建立保护制度、工作机制等。 三、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实践、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 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实践
泉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闽南文化的核心区。闽南文化上接中原、吴楚,下续台湾、东南亚,涵盖和影响的范围相当广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是维系两岸同胞、海外侨胞血脉亲情精神支柱和纽带。泉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泉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按《立法法》的
规定,泉州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大多采用的是行政指导的手段。例如自2004年泉州市被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以来,先后出台了《泉州市南音保护与振兴十年规划》、《泉州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这种行政指导,通常是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及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在泉州市委市政府的有效指导之下, 泉州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泉州市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例如:有11项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居全国地级市第3位,福建省第1位;入选首批省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0项,居福建省首位;泉州市公布的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9大类68项[6];正式在全市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工作培训班, 对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参加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开始编纂《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出版《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集中展示了泉州极具代表性的9类6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吸引一大批媒体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 泉州市现行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泉州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突出。
1、虽然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应该承担《公约》所列举的各种义务,但《公约》缺少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条款。由于这些义务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 而相关立法又尚未出台,致使公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缺乏足够约束力, 这也不利于泉州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 2、不论是全国其他省、市,还是泉州, 均有一个大致相同的情况,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浓厚的政策性, 反而没有形成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和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福建省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难以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大多集中在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同时,政府工作人员也普遍缺乏明确的历史文化保护执法思路。因此, 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有法可依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3、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较为陌生,对身边的一些司空见惯的传统民间技艺、文化、习俗等(其实质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通俗易懂,常常加以漠视,当其面临被破坏危险时,缺乏运用法律对其予以保护的意识。 (三) 完善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加快立法步伐, 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先行, 这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我们面对着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商业文化和西方文化严重冲击的现实, 日、韩也曾经过这样一个阶段,其应
对前述冲击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积累的立法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日本传统文化在遭到资本主义大发展的剧烈冲击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重破坏后,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 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 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这部法律在突出保护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的同时, 还强调优先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文化财产。上世纪60年代, 由于现代化进程加快, 西方文化来势迅猛, 严重冲击了韩国本土的民俗文化, 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亡。韩国于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经过40多年施行, 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 很大一批民俗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产”, 并使他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传承。而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制定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法, 以及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原则以及法律机制框架方面,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将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律中,是一种较理想的状态。当然,这将有较大的难度,但笔者相信,只要文化界与法学界紧密配合,众志成城,就一定能够成功。
2、应创造性地利用现有的法律(广义意义上)资源, 把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纳入到法律框架内。通过前文论述, 可以清楚地了解到,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既有宪法依据, 又有行政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泉州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有《南音保护与振兴十年规划》、《泉州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工作方案》等这样相对长效的政策可以依据。因此, 泉州市目前面临的主要工作除了通过积极提议上级相关部门加快立法外(事实上,如果国家将泉州市列为较大城市,使泉州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就可以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依法保护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 应创造性地利用现有的一切资源,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 做好具体的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泉州市政府应制定出一项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政策,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在具体工作中应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即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保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行政措施得以落实,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防止开发性破坏;加强资源保护;建立传统技艺保密制度;建立珍贵、稀有实物资料出境的限制制度等等。
3、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法思路。从广义上说,行政过程亦是执法过程,政府工作人员在不同的执法理念指引下必将产生不同的行政行为。政府应对现代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文化趋同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引领泉州经济、政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重视泉州地域特有的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区域文化的差异,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期性的建设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就长远而言,为了保存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发生冲突时,经济利益应该做出必要的让步,不论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利益,都应该为保护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做出必要牺牲。当然,由于经济利益的存在,这种让步很难自觉形成,因此,就需要依靠立法和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护文化遗产的安全性。这就要求政府应有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思路,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的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宣传、普查、建名录、申报、建立基金、开发、传承等活动及政府职能、资金
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
4、加强全民法律保护的意识。仅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纸上规定是不够的,民众的头脑中也要有法律保护的意识。就目前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民众的配合, 再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是办不好事情的。因此,要积极、广泛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价值, 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在大力宣传经过科学论证和研究而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价值, 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常识的同时, 更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只有全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它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是其走向持久繁荣的未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只有全民的保护意识提高了,我们才不会让“遗产”变成“遗恨”。 (作者:张文俊) 注释:
[1]张磊:《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2月。
[2]梁治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什么 为什么 谁来保护》,《文汇报》,2005年7月31日。
[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http: //www.wipo.int/ cn/about-wipo/index.html? wipo_content_frame=/cn/ treaties/。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6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第47条。 [6] 笔者所收集的数据统计至2007年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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