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什么时候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机构是在什么时候选定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可以选定评估机构吗?这样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效吗?还是请大家先看我们一个案例:
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区域房屋征收改造,文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某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三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选择。后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12月14日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某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某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因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文协先生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某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先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遂撤销了涉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所争议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我们来分析下,本案中,评估机构选定是在2012年12月8日,但此时还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到2012年12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才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可见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是否能够选定评估机构呢?在房屋征收决定正式作出之前是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征收人范围,不能确定被征收人范围就无法保证全体被征收人都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定中来,必然就会剥夺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选择权、知情权。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规定了,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选择评估机构。该案评估机构的选定明显违法,法院撤销涉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正确的。
【律师支招】
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是不能选定评估的。征收补偿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补偿阶段进行的,也就是说只有对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确定房屋的具体价值,才召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产价值的认定以及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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