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程的比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加“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条:删除“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增加“促进幼儿心理健康\"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删除“单亲”
第九条:“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的改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由“不宜过大”改为“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增加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如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九条:增加“幼儿园应对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障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改为“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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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增加“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启发诱导\"更改为“启发引导”;第五第六个原则顺序互换.
第二十六条:“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改为“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
第二十八条:增加:“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改为“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增加第三十条:关于幼儿园环境营造. 第三十二条全部为更改内容. 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关于普通话.
第三十三条:关于幼小衔接,增加:“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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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和家长接待室等”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第三十五条:增加“水池”
第三十六条:删除“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第三十七条:增加“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七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为“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文字表述有所调整.
第三十九条:“爱护幼儿”改为“尊重和爱护幼儿\";“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增加“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关于园长,增加并变更“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变更为“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改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高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改为“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改为“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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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改为“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
第四十三条:增加“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增加“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增加“幼儿园试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变更为“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勇于改善办园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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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一条:增加“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文字表述稍有变化。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改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变更为“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五十五条:文字表述稍有变化。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变更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删除“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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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删除原“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增加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文字表述稍有变化。
第六十一条:增加“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文字表述稍有变化。
第六十三条:增加“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删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起废时间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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