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员的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涉及监督的条款共有3条:
1、4.1组织的4.1.5 g)条款规定:实验室应由熟识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包括抽样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地监督。
2、5.2人员的5.2.1条款规定:实验室……。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
3、5.2人员的5.2.3条款规定:实验室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
根据准则要求
质量监督的目的: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相应工作能力的适应性和持续性。保证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及准确性。
质量监督员的条件:熟识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包括抽样方法)、程序、目的,并能对结果进行评价的在职人员。
监督的对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在培人员、签约人员以及特殊技术要求的人员。由于监督的对象是人,因此在作出结果评价的时候,是对被监督人员在监督范围内的胜任能力作出适应性或持续性的判断。
监督的范围与方式:通过现场观察和/或查看相关的质量/技术记录进行有计划的连续的监督。监督范围涉及所有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连续的监督是指对某操作人员的某一操作的全过程或其中的某一完整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比如某一操作人员做样品氨氮检测项目测试的全过程;指定某人做新项目开发,其从方法的选择到证实能够正确运用此标准方法的全过程。
监督的依据:充分运用相关的规则、准则、标准、程序、指导书等作为判断的依据。
监督记录:记录表格的形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记录的内容包括被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范围)、相应的依据、结果评价等详细的信息。监督记录的时间在于过程监督的长短,一个监督过程可以只出一份监督记录,不在乎多,只在乎有的放矢。
监督过程中,适当时,可以出具不符合工作报告。必要时,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4.11中规定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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