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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0-08-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1.11.13

• 【字 号】深国税发[2001]518号 • 【施行日期】2001.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深国税发〔2001〕5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

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五)水电经销企业。

第四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 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预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六)不如实提供认定材料的纳税人。

第七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

(四)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整改期满后的次月。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程序

(一)企业须持书面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备齐以下真实有效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帐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认定岗位审验点收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申请报送的证件资料与其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填发受理回执;

核验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区级国税管理局。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以下认定审批程序: (一)认定岗位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

1、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能力和办公、生产经营地址,发票存放、票库管理等情况;

2、会见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和商贸企业法人代表,核实主要人员身份,了解企业经营及财务核算管理状况,宣传税收法规;

3、对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资料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岗位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二)认定岗位提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意见后送科长复审。复审同意认定的,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若有疑问,应指派税政科重核。 (三)主管局长审批后,认定岗位应及时将准予认定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书》传递给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根据《认定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金税工程一般纳税人信息,签字后,将《认定书》送返认定岗位。

(四)对符合认定条件准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认定岗位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附件二),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五)对符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准予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认定岗位应及时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附件三);对不符合暂认定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批准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申请认定书》(附件四)一式二份。认定岗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通知书》(附件五)。

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应税销售额在《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在《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次月10日内或暂定期满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填报《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认定书》(一式二份)(附件六);认定岗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三条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在

《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工业企业无生产设备,或未在税务登记地址生产经营,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骗税、抗税行为。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 (六)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满后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第十五条 取消、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一)征管、检查各环节填报《取消(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附件七),经初审、复审,最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认定岗位应将取消(暂停)审批表传递到金税工程的发票发售、税控设备管理、报税管理、数据采集等岗位;然后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件八)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通知书》(附件九),收缴《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签记录。

(三)发售发票岗位负责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收缴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报税管理岗位负责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数据采集岗位负责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暂停资料。

第十六条 对以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6、7项资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原则上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企业作出不予受理的同时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签记录。

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建立跟踪管理制度。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岗位应在认定后的3个月后6个月内,下户复核企业的有关情况,防止走逃。

(二)建立评税监控制度。管理岗位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实行重点评审,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工作,每半年结束后20天内向市局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生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应税销

售额50%以上的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的商业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 (二)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帐、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能正确进行帐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期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

(四)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六)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持有会计证或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2、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会计和出纳分别设置;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变更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6年3月20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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