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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小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

2021-05-14 来源:爱问旅游网


百德镇安庆小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实 施 细 则

为实现百德镇安庆小学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位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百德镇安庆小学全体教师编制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及工作人员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竟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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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1、竟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初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及重大工程项目。

2、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大工程项目。

3、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竟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竟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合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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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5、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深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6、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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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竟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管理人员条件: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任职文件,聘用到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人员条件:根据工勤人员的级别,聘用到相应级别的岗位(岗位有限的,根据平时表现,由局党组会议研究聘用条件)

三、直接聘用条件

1、符合下列调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由七级岗位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1)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博士点负责入;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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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由七级岗位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质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市(州、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市(州、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市(州、地)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4)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4、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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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一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县(区、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4)符合第3款(1)、(2)项之一者; ‘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7、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8、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9、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末被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四、聘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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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聘用条作、工资待遇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律监督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五、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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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定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距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不参加岗位竞聘,其待遇按现享受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可正常晋升)保留到其退休:

2、因特殊原因需缓签聘用合同的,经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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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4、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5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鉴证机关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1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5、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细则》另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六、受聘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及待遇

(一)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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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二)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承认其连续工龄。

(六)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首次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七、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一)受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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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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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考入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受聘人员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保密期未满,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监察、审计、人事、财务以及担负重要的专业技术、科研等特殊岗位上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若需续签合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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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七)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四)、(五)款规定范围内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九)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二)款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受聘人员应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聘用单位赔偿培训费和一定的违约金。

八、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同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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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九、聘用合同的鉴证、争议仲裁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在1个月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鉴证。

(二)聘用合同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三)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十、未聘人员的安置

未聘人员的安置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单位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安置未聘人员。未聘人员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考评小组批准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处理。

十一、其它

1、本《细则》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和表彰的“同等奖项”,可理解为相同级别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由学校考核考评小组初审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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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细则》与仁教政字[2009]51号文件和《兴仁县百德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安庆小学岗位竞聘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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