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府办发〔2008〕140号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动报酬,重建美好家园,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3号),成都市对落实好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
由分管灾后重点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牵头协调,市重建办具体负责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乡政府紧密配合,立即启动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省、
成都市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明确职责
各镇乡政府要在群众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于10月底前统计出愿意通过灾后重建以工代赈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受灾人员情况(建档立卡,健全劳动力资源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上报市就业局,以便通过以工代赈方式,有计划地安排赈济对象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市发改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根据省、成都市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确定实行以工代赈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为赈济对象提供优先就近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和重建美好家园的机会。
(二)市重建办根据市就业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市发改局确定的以工代赈重建项目,确定项目建设中优先安排赈济务工对象的数量、主要工种和日劳动报酬下限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每月将赈济对象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市重建办下达的赈济务工人员计划和要求,在项目招标、施工合同订立等工作中作出具体安排,确保计划安排的赈济人员全部被录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
(四)市农村发展局扶贫办在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时,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会同项目地镇乡政府,优先安排项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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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动报酬。
三、强化督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乡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好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违背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不得代扣代缴赈济对象应得报酬。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安置赈济对象参加灾后恢复重建、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灾后重建Δ 以工代赈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各国有投资公司。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印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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