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公司生产、建设工程承包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以承发包方式(包括反承包方式,下同)承揽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施工单位准入制度
第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由组织单位对参加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安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审查内容:
1、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许可证件。
2、安全管理组织体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配备;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 4、各工种操作规程,特殊工种的情况; 5、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装备; 6、其它同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主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条款.
第五条 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严禁提前施工.在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到期,而工程未能按时完工时,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及时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否则予以停工.
第六条 生产、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开工前,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准入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生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验收制度。在生产、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工。
验收内容:
1、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2、安全生产准入证;
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要求情况;
4、施工文件:根据规程、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5、安全活动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工伤事故登记及报告制度;
6、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培训、规程、规范、措施的交底;
7、施工设施符合安全专篇的技术措施要求情况.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工程的设计或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施工的安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真正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工程的预可研、可研和招投标阶段,应组织有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审查会,对生产、建设工程的技术、经济、安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充分征求各专业人员的意见,并分专业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修改、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并征求安全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通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或审查没有通过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原设计.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每月必须组织承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每月必须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每月必须进行至少两次的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知识。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冒险作业或设备“带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将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安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结算时应当有安全监察部门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严禁使用童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承包单位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劳务用工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所有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准进场作业。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生产、建设工程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生产、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朔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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