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收入确认管理规范(新会计准则第14号)
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单位项目类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方式,避免因收入确认不当造成的管理困难,特制定本规范。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及有关政策法规:
(一)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三)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四)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五)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六)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七)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二、结合集团内各单位实际情况,针对项目类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方式做以下补充要求:
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不得确认收入;
2、项目收入应按履约进度确认,未取得正式进度验收单或决算单的,不得确认收入;
3、合同约定需审计的政府项目,在政府审计前,收入确认金额不得大于其合同额的80%。
4、审计后有金额调整的项目,应按照最终审计结果,调整收入确认金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