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道教文化,维护道观寺庙的正常宗教活动,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道观寺庙,包括道教活动场所、道教院校、道教团体等。
第三条 道观寺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支配。
第四条 道观寺庙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道教活动场所管理
第五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应当由信教群众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宗教资金,接受信教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维护古迹风貌,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文物。 三、道教院校管理
第十条 道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具有道教信仰、道德品质和专业知识的人才。
第十一条 道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道教院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拔具有一定道教信仰和学术水平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道教院校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道教团体管理
第十四条 道教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道教团体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道教团体应当积极开展道教文化交流,弘扬道教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七条 道教团体应当加强道教思想研究,推动道教理论创新。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道观寺庙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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