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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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卫生部研究办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农村 医疗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着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310个县(县级市)试点以来,解决了不少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正在迅速普及推广,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如贫困家庭及贫困县筹资压力大,低水平的筹资必然导致偏低的补偿水平和保障能力;现有体制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到位,编制定位不明,管理手段落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不畅,互相争抢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标准
差别较大,存在受益不公平现象;农村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相当一部分卫生所、卫生院条件简陋,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低;流动人口处于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真空区”,无法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建议:
一、建立合作医疗多级政府长效投入机制。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利用目前良好的财政状况,加大对西部地区新农合的资助力度,尤其是扩大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要逐步改善财力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确保新农合基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置;在县、市、乡独立设置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各职能科室。二是明确人员编制。三是明确办公经费来源及各项经费标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机制。五是加强人员培训。六是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使参合人员信息、费用明细、报补信息、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等实现实时交换、更新和共享,使新农合工作“管理科学、操作规范、监督有力、报销便捷,信息共享”。
三、理顺我国城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一是设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政策“接口”;将县级及以下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由县新农合办统筹管理。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实施城乡社会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主管,应尽快设立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四、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实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密度、地形、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合理布局,集中资源建设好乡卫生院和村诊所。同时充分整合县级医疗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五、多方参与,共同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是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最终方向。现阶段,应由流入地和流出地统筹解决这一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原则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的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对在城市已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者,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而从事短期临时职业的,要求雇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将其纳入原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加快相关立法,确保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政策的稳定性。相关政策的持续稳定性,是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应通过立法将合作医疗法制化,避免对医疗保障体系的人为忽视,同时纠正将合作医疗当作运动来突击的观念和做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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