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贸结汇选择币种
1、1993年底,中国某公司拟订从日本进口某项产品,每单位货物平均价格为300美元。双方约定半年后交货。计价结算货币既可以用人民币,也可以用美元。当时,中方代表同日商代表议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此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价是1美元兑换5.日元人民币。按此汇率标准,中方每单位货物需支付1 740元人民币(300× 5.8=1 740元人民币)。半年后货到中国,中方公司如约支付,履行合同。而这时美元上浮,人民币对美元的实际汇率相对降低,为1美元兑换8.7元人民币。如果中方代表在签约时选择以美元计价的话,则该批货物每单位届时须支付2 610元人民币(300×8.7=2 610元人民币)。如此一来,每单位货物节省870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在做进口业务时,如果外币出现下浮的趋向,中方应争取以外币来计价和支付进口贷款。这样我们可以少付人民币,从而降低进口商品的成本,提高进口利润。当外币呈现上浮趋势的时候,则应避开该外币,选择以人民币作为计价支付的货币。这样我们就可以减少外汇支出,达到降低进口商品成本的目的。而在出口业务中,情况恰恰与此相反,中方对外贸易企业应力争使用国际市场上汇价上浮的货币为合同货币。
2、1993年2月,某市(位于经济特区)一家化工厂(甲方)通过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介绍,与某外国化学有限公司(乙方)就在某市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事宜进行了洽谈,并达成协议,签署了意向书。双方议定出资股本折合为美元。以美元为标准,中方须缴付50万美元。中方最后实际出资435万人民币,承担了145万元人民币的外汇风险损失。
如果双方约定按照合同订立日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甲方只须出资290万元人民币(可折合成50万美元);如果按缴款时外汇牌价,甲方则须出资435万元人民币方可折合成50万美 元(此即为中方实际履行的结果)。
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 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据此,中方合营者实际承担了外汇风险造成的14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而如果按人民币进行股本折算,该外汇风险就可以避免。当然,以人民币计算,在美元趋硬的情况下,外方也会因此而受益。
通过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事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如果债权债务都以本币计值,就不存在外汇风险。作为中国的一方当事人,应争取在签订国际经济合同时优先选用外汇人民币计价结算,即可免除中方的外汇风险损失。为了发展国际贸易,当某些合同不易争取到有利的外币时,或者在对方的要求下,采取人民币作为合同货币不失为有利策略。特别是在中外双方签订合资合同时,对合资双方股本的折算如争取按人民币计算,中方合营者就可以不承担外汇风险。
除此以外,我们也应认识到,不论是以外币计值还是以本币计值,其防范外汇风险的作用索有局限,对一方当事人亦有不合理之嫌,导致近些年来,单一货币保值的范围日益缩小。目前,鉴于中国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许多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贷款协议以及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协定多以外币为合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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