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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减少税收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再就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3﹞62号【发文日期】2003-09-01【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提出的“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就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通知》指出,对于各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总局将在考核各地收入完成情况时予以充分考虑,减收数额经核实后可视为今年完成的收入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切实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任何部门不得以影响税收任务为由推退或拒绝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再就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工作,将该项政策对税收的影响准确量化,并及时在减免税统计报表中反映上报。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分次上报税收收入及分税种预计完成情况时,要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收入的影响情况单独说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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