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工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是从事管道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三大规程十项措施。
第二条 对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人,在进行技术的同时,必须进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没有经过安装技术教育且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不能直接参加安装工作。
第三条 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切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每项工程开工前,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部位应重点交底。
第五条 管道施工应尽量采用集中预制,地面组对,整体吊装,减少高空作业及深沟作业。
第六条 各种管材要按指定地点和规定堆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工称直径小于或等于300毫米的管子,其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米。
2.公称直径大于300-500毫米的管子,堆放高度不得高于三层。
3.公称直径大于500毫米的管子应单层堆放。
4.取管时应从上至下分层取管,绝对不能从侧面及下部取管。
第七条 在施工现场,不得在起吊物件下作业、通过或停留,要与运转机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凡发现危及安全作业的因素,应在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拖鞋和高跟鞋进入现场作业。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衣袖、裤脚要扎紧。
第九条 凡必须进行多层作业的场所,应在中层设置安全隔板或安全网。
第十条 不准从高空往下扔工具、材料等东西。小型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的平台、踏板等处不得堆放边角下料,大型的机具材料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十二条 使用的桥板、脚手架等应用铁丝绑扎牢固,不准有探头板。桥板上堆放物件不准超负荷。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人员要经常体检,酗酒、精神不正常、高血压病以及其他不上适合高空作业者,不准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不准搭乘吊装物或吊盘垂直升降及高空位移。
第十五条 所用照明行灯电压应为24伏。
第十六条 搬运吊装管子时,应注意不要与裸露的电线相碰。多根管子吊装时,绳扣必须捆扎两个吊点且管子水平。单根管子人工垂直搬运时,应用麻绳捆成多环绞缠结。
第十七条 人力抬运材料或机具时,物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300毫米,起落应一致。
第十八条 用滚杠水平运输管子时,应防止滚杠压脚,不能用手调整滚杠。若用撬杠滚动管子,前方严禁站人。
第十九条 在平滑地面登梯操作时,梯脚应有防滑措施。梯子与地面倾斜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上端应绑扎在牢固的地方,下面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 凡在有毒 、有刺激性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施工时,应按专门的防护规矩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有易然、易爆物质的地点施工时,应按专门的防护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管道施工的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吊车司机和现场擦叉车司机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施工。
第二节 工具及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工具及设备必须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可靠。电动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电动工具必须装置触电保安器。
第二十四条 各种电动设备和电动工具,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启动,切勿带载荷启动。
第二十五条 操作电动弯管机时,必须调整好行程限位器;手和衣服不要接近旋转的弯管模,在机械停止转动前,不能调整其部件。
第二十六条 采用高速砂轮片割管时,必须预先夹紧管子。砂轮片往下压时,应缓慢而均匀。同时人身不能面对砂轮片,并应戴防护眼镜。砂轮上应设有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装砂平台要搭设牢固,并设有栏杆。用机械打砂时下面不得站人。砂子必须干燥无杂质。
第二十八条 在地炉上加热管子及煨弯时,应在脚上戴鞋盖。用卷物机煨弯时,平台应固定牢靠,人不能站在钢丝绳内侧。
第三节 管道安置过程的安全技术
第二十九条 管沟开挖时,土方离管沟边沿不得少于0.8米,所用材料及工具不得在沟边存放。施工时应经常检查沟壁两侧是否有松动和裂缝或渗水等现象。可能有塌方时要及时加防护板和支撑。
第三十条 铸铁管打口用工具不准放在管子上,两人同时打口要互相配合,精力要集中,铸铁管口内灌铅时,一定要排干管口内的水并扎牢泥棕绳,灌铅时,面部尽量离开灌铅口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钳和扳手时,在近地面、墙、设备操作时,手指应撒开把柄而用手掌用力。
第三十二条 使用手提砂轮或角型磨光机时,应戴防护眼镜,进入工件时应缓慢,旋
转方向应正确。操作时面部应在砂轮的偏侧。停用时,在停转后才可将砂轮放于安全处。
第三十三条 吊装管子时,两端应拴好拉绳。预制件翻身或转动,应考虑重心位置,防止滑动或重心偏移而伤人。
第三十四条 新旧管道相交时,要弄清旧管道中的介质,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爆炸、燃烧及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氧气管道的安装、吹扫、试压所用工具及防护用品不得有油。
第三十六条 氨管道充氨、试运转应配置放毒面具、灭火器、湿毛巾。
第四节 管道清洗、脱脂的安全技术
第三十七条 管道清洗及脱脂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如用易燃物清洗或脱脂时,周围严禁有火源,并应配备消防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用酸、碱清洗管子时,应戴防护面罩、耐酸手套和穿耐酸胶靴,裤脚筒应置于胶靴外。调配酸液时必须先放水后倒酸。
第五节 管道试压、吹除的安全技术
第三十九条 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用压力表必须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表数应为两块以上。
第四十条 试压时升压应缓慢,每分钟不得大于3kg/cm2 。停泵稳压后方可进行检查。
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修理。排放口不得对准电线、基础和有人操作的场地。
第四十一条 高压管道或较长距离管道试压前应编制单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管道吹扫口应设置在开阔安全地域。
第四十三条 吹扫口与汽源之间应设置通讯联络,并设专人负责安全。
第四十四条 用天然气吹扫管线必须以不大于4米/秒的流速缓慢地置换管内空气,当管内天然气含量达到95%时,方可在吹扫压力下进行吹扫。吹扫口的天然气必须烧掉。
第四十五条 管内存水必须在吹扫前排放完毕。
第四十六条 乙炔管道宜用空气吹扫后再用氮气进行置换。在管道终端取样检查,气体内氧气含量不大于3%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本章未规定安全操作要领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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