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自查整改报告
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报告
自收到区《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后,我公司经理室高度重视,并主抓落实,在市分公司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2011年度中介业务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不留“死角”,切实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1.
我公司按照《销售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2.
我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二)销售管理系统管控方面
1.
合作中介机构均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营销员全部持有有效的代理资格证、展业证。
2.
合作代理机构、营销员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合作中介机构、营销员资质、合同信息是否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申请和使用渠道代码和销售人员代码。
3.
(三)中介业务合规方面
经查,在中介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4. 5. 6.
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虚增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
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
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 8.
9.
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列支佣金。 自保业务支付佣金。
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10. 11. 12.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公司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防范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推动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篇二: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 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
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xx号)和《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1、通过调阅规章制度、流程、公司发文、会议纪要等,查实中介管理制度完备;查阅承保档案、保单单证等,查实中介业务分渠道、分险种数据真实。
2、与中介机构合作均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范、完备,双方权利义务和手续费支付标准明确,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
3、与营销员合作规范,资格证、展业证和代理合同齐全有效,符合监管要求。营销员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与保监系统信息一致。 4、通过调阅财务凭证、税务发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会计报表、员工名册等,查实中介手续费支付规范,不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的情况。 5、通过调阅批单和理赔档案,查实不存在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现象。
xxxx公司严格按照本次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坚持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清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以下问题: 将直接业务转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等以上相关问题。
在新的一年里,xxxx公司将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推进此项工作的核心力量,注重细节管理、专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介管理,强化中介业务管控,推动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篇三: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 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 — —xx支公司
应保监会下发(保监中介〔2014〕28号)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按照(皖保监办发〔2014〕52号)安徽省保监局关于务必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生命人寿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关于中介市场清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生命人寿xx中心支公司银保部对要求开展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结合上年度支公司已开展的中介业务整改,对2013年期间的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根据监管与总公司要求,进行再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此次xx机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银保整体业务状况
2013年xx中支银保渠道签约合作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5家,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 银保业务分布在xx市区、濉溪县域;2013年银保
通全年累计出单保费1.23亿,总体保单承保2659件、其中趸交2462件,期交197件;渠道业绩分布为:中行、邮政出单保费均在4000万以上;农行1400万,建行313.9万;整体特点表现为主力渠道业绩均衡分布稳定,辅助渠道业绩拉升较快,2013年全年每个月度、季度主次渠道业务分布稳定。
二、确定清理整顿内容与方法
本次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清理整顿范围为自2013年各保险金融类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排查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金融类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形。 (二)排查与我司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与我司所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的机构。
(四)我司是否设立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工作人员。
(五)我司是否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建立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六)我司通过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销售产品的,是否存在业务量快速增长、件均保费高、退保量大等情况;若存在,列明中介机构数量。 (七)我司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清理情况。
同时结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对部分银保客户采取面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排查中介业务中可能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本次业务自查情况
我司根据总公司关于此次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二次复查要求,结合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重新对我司2013 年全年内有合作关系的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资质、保单情况、客户回访、中介代理机构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 关于虚假保险业务套取佣金情况 经排查,我司银保业务均真实有效,保单承保后对客户完成回访及回执及时回销,未发现通过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况。
(二)关于与代理机构资质及合作协议的情况 经过排查,目前与我司建立有合作关系的金融类专业代理机构有5家公司。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上述5家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均取得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且许
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有《保险渠道代理合作协议》(总公司统一版本)。
(三)关于金融类保险机构人员行为实际控制情况
经排查,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的5家金融类保险保险代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员行为中并无本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 我司要求所有产生合作业务中介机构中,不得有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加入控制其机构,全面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关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机构对应管理部门情况
我司针对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建立专业银保条线管理部门:银保渠道室,对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沟通、产品签订、品质要求及手续费率等进行商定签约,。
已确保中介渠道业务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杜绝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中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xx中支银保部将针对排查所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类保险业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日常管理机制;建立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档案归类、存档;机构银保部定期核查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情况。
(二)定期开展公司内部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通过对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的保费收入、销售行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保单回执等方面进行风险的分析和排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银保部内勤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尤其是银保渠道管理干部与人员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产品培训、销售规范性培训,提高我司与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作的质量与水平。 xx中支银保部
2014年7月24日篇四: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 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 ********:
我单位自接到《****保险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后,立即按照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随即召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会议,要求公司各部门把自查自纠当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境。同时成立自查自纠小组。以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为检查工作重点,客观反映自身存在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一、保险企业证照手续:我单位各种经营证照手续齐全,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国税、地税颁发的国税、地税相关证件。营业执照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按时到工商局、质监局进行年检,并且年检合格。
二、纳税情况:自2009年****【2009】14号文件下发后,我单位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以及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种。自文件下发至今,我单位应缴代扣代缴车船税108.71万元及营业税等其他各项税费总计56.76万元,实缴车船税108.71万,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合计56.76万元。 三、理赔服务问题:理赔服务流程以及承诺均张贴在我单位职场显著位置,让客户监督我们理赔服务,同时客户承保时由出单人员提供报案、投诉便捷卡片,可以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我们最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中介市场情况:我单位共有中介代理人23人,均具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保险监管系统内登记展业证合格。自2008年底,我单位即按照总、分公司要求车险实行“见费
出单”,且自我单位成立至今,无保费超期应收问题存在。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针对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各部门承诺要以此次自查自纠整规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自律,进一
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 日期:篇五: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
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 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
自2014年4月份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拉开序幕以来,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根据保监局、总公司相关部署,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此项工作节点安排,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于9月再次开启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复查督导工作。 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得到分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总经理郑志明于9月22日第一时间组织分公
司部门经理及各中支负责人召开中介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复查督导专项工作会议。会议中,通过总经理室及各部门负责人研讨决定,最终成立由总经理室4名成员组成的四组督导小组,明确督导责任,制订督导工作方案并下发督导任务。同时要求,各督导小组需在10月内对全辖8个三级机构开展覆盖率100%的复查督导工作。
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雷厉风行,在十一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就立即赶赴下辖各机构开始复查督导行动。截至目前,分公司中介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小组已对吉林、松原、延边、通化、白山、白城6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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