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三章 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四章 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
第五章 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
第六章 发电曲线偏离考核
第七章 一次调频考核
第八章 AGC考核
第九章 无功考核
第十章 旋转备用考核
第十一章 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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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考核
第十三章 考核结算与奖励返还
第十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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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风电场和其它电厂组成。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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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其中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0小时。
第三章 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乘以0.5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政府批复的基数上网电价(以下简称基数电价)的30%进行考核;并网自备电厂发生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上网电价的30%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政府批复的容量电价(以下简称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其它电厂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以下简称批复电价)的30%进行考核。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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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并网公用燃煤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基数电价×3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上网电价×30%。
(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 =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30%×容量电价。
(4)考核其它电厂机组费用=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批复电价×30%。
自备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期间考核不超过48小时,除自备电厂外的机组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超过48小时后,按第六条第3款处理。
3.当遭遇极端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极端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的情况下,并网电厂的机组考核费用为上述第1、第2款的2倍。
4.发电机组的涉网一类辅机的变频器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应满足《发电厂及变电站辅机变频器高低压穿越技术规范》(DL/T 1648-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发生系统故障时,因辅机变频器高低压穿越能力不满足《发电厂及变电站辅机变频器高低压穿越技术规范》(DL/T 1648-2016)造成机组跳闸或发电出力急剧变化,对系统恢复造成不良影响的,加扣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
第六条 当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非计划检修时,非计划检修工期按国家(行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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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工期批复,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机组损失容量后的运行方式,修改或编制其次日的发电计划出力曲线。并网发电厂按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出力曲线执行,并对并网发电厂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并网发电厂提出机组非计划检修申请后,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包括降负荷运行),或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提前停役(含降负荷运行)时,按第五条第1款、第2款处理。
2.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1日或D+2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按第五条第2款处理。
3.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3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或原定的计划检修工期延期,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并网公用燃煤电厂,扣减机组停役期间的损失容量60%乘以非计划检修小时数的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对并网自备电厂,按机组损失容量60%、上网电价的30%进行考核;对并网调峰发电厂,按机组损失容量的20%、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其它电厂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60%、批复电价的30%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上网电价×30%
自备电厂机组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考核不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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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 =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20%×容量电价。
并网调峰发电厂当月考核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分配的容量费用。
(4)考核其它电厂机组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批复电价×30%。
4.并网发电厂申请D+1日以后的非计划检修工作,可使用机组年度非计划允许停运时间。
第四章 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
第七条 上海电网公用电厂的调峰能力要求达到60%,即最低技术出力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40%。并网发电厂须在每日11:00之前上报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据此编制各电厂的次日发电计划出力。
1.当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40%时,按机组的额定容量每天进行如下考核:
(1)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40-55%时,按1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55-70%时,按2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3)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70-85%时,按3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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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机组的技术出力 >85%时,按5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电网出现调峰困难时,应电网调度需要,公用燃煤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容量的40%时,对该机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5-40%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奖励。
(2)当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0-35%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100元/兆瓦时奖励。
第五章 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
第八条 当电力调度机构按技术标准规定,要求调峰机组并网时,并网调峰机组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时(允许时间误差在30分钟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及以下时,按启停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的25%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
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25%。
2.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60分钟以上时,按启停严重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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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的考核费用为:∑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其批准的容量电价。
第六章 发电曲线偏离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1.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Pn+1Pn180
PiPni式中,Pi为Pn至Pn1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取值为0~179。
2.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3.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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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5.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5分钟(水电)、1小时(火电及其它)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机组AGC模式切换过程。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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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0)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
第七章 一次调频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一次调频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2.未投运时间
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PNt一次调频/10000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为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3.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一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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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
DX=△QsY/△QjY (当DX<0,则:DX=0)
式中:DX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其中,
t0t调节QSYt0PStPSTdt3600
式中, △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或50-△fsq的时刻;t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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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次调频效果DX大于0,则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为:
动作fcorrect/(fcorrectfwrong)
式中,
动作为每月的正确动作率;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fwrong为每月不正
确动作次数。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动作80%Pt动作N考核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量(MW);t考核为1小时;
一次调频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PN为机组额定容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2)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以每月机组一次调频效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DX平均=i=1DXi/n (n=0,则:DX平均=100%)
n式中:DX平均为每月一次调频性能指标;DXi为第i次一次调频效果;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
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月平均值应达到60%。对DX平均小于60%的机组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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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考核电量为两种情况考核电量之和:
Q1一次调频=0.1i=1(︱60%△QjYi︱-︱△QsYi︱)
n一次调频
(当DXi>0且︱60%△QjYi︱-︱△QsYi︱>0时)
Q2一次调频=0.1i=1(︱60%△QjYi︱+︱△QsYi︱)
n一次调频
(当DXi=0时)
式中,Q1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大于零时考核电量;Q2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等于零时考核电量;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DXi为第i次一次调频效果;△QjYi为第i次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i为第i次一次调频实际计算积分电量;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4.当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发生异常而导致一次调频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机组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一次调频Q一次调频=PNt考核
一次调频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小时;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第八章 AGC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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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机组AGC运行情况按如下方法考核:
机组AGC性能的考核,以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的AGC机组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核标准。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以AGC指令周期时间或者1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考评周期的机组AGC平均调节精度为考评周期所记录的1分钟调节精度的算术平均数;电力调度机构对AGC长期不投用,或者长期不处于跟踪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的机组不定期进行AGC平均调节速率测试。
1.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
在电力调度机构对机组AGC平均调节速进行实际抽查测验中,机组平均调节速率未满足基本要求时,考核电量为:
QAGC1K2PNt考核AGC
AGC为AGC考核系数,式中, QAGC为考核电量;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系数;
其数值为1;t考核为2小时;PN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其中,
K2=V实测/ V基本
式中,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系数,当K2大于1时,则按K2=1处理;V实测为机组实测AGC调节速率;V基本为机组基本响应速率,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1.0%额定功率,中储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2.0%额定功率,3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为每分钟0.7%额定功率,1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为每分钟0.3%额定功率,燃气火电机组为每分钟4%(9F机组)、5%(9E机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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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GC调节精度
AGC指令周期i或者第i分钟调节精度考核电量为:
QAGC,i0.1AGCP目标P实际dt0t
式中,QAGC,i为AGC指令周期i调节精度考核电量;t为机组AGC指令周期时间或者一分钟;AGC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P实际为机组实际出力,P目标为机组目标出力。
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为:
QAGCQAGC,ii=1n
式中,QAGC为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 QAGC,i为AGC指令周期i调节精度考核电量;n为指令周期个数。
3.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考核电量为:
QAGC=PNt考核
AGC
AGC为AGC式中,QAGC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0小时;
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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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无功考核
第十二条 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低于99.5%将受到考核。母线电压合格率以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母线电压曲线为依据。考核电量为:
Q无功=
99.5%uW母线电压100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u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是电压合格点数与电压采集点数之比;
母线电压为母线电压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
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的0.2%。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或者全厂停电时,该时段不计入不合格点。若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则不进行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
2.AVC投运率考核
并网发电机组AVC装置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且AVC月投运率低于98%时,接受AVC投运率考核。考核电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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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无功=
98%AVC投运WaAVC100
Wa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AVC投运为机组AVC月投运率;
AVC为AV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其中:
AVC投运=t投运/t运行
式中,t投运为AVC月投运时间;t运行机组月运行时间。
在计算AVC月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AVC月投运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3.AVC调节合格率
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装置在5分钟(福建)、2分钟(其它)内调整到目标指令要求范围内为合格。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为:
Q无功=
AVC调节1AVC调节WaAVC100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是执行合格点数与电力调
度机构发令次数之比;Wa为该机组或接于该母线机组当月发电量; 其数值为1。其中:
AVC为AVC考核系数,
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或接于该母线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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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旋转备用考核
第十三条 旋转备用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旋转备用容量
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旋转备用容量,接受旋转备用容量考核。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未具备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旋转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未具备为未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
2.旋转备用调用时间
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旋转备用容量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接受旋转备用调用时间考核。每次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考核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旋转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考核为2小时。
第十一章 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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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1〕374号)的文件精神,对具备分散式条件的的风电接入项目,不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
集中打捆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其它风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否则每月考核5万元。
第十五条 风功率预测系统每日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次日96点风功率计划发电曲线,该曲线即作为该风电场发电曲线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按每天24小时96点采集各风电场的实际负荷与对应上报的日风功率计划发电曲线比较,当日均方根误差(RMSE)超过20%为日发电曲线不合格,RMSE计算方式如下:
RMSEPMiPPii1n2Cap•n
式中:
PMi ━━ i时刻的实际功率;
PPi ━━ i时刻的预测功率;
Cap ━━ 风电场的开机总容量;
n ━━ 所有样本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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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电曲线考核费用为:F=500×(RMSE-0.2)×Cap
第十七条 风电场应当控制风电场并网点(风电场升压站主变高压侧)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00%~107%范围内。电力调度机构的EMS系统按全天24小时96点,即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对采集到的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与电压控制范围进行比较,当并网点电压低于100%额定电压或高于107%额定电压为不合格点。
第十八条 对月电压合格率小于100%的风电场,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暂不进行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100%,全场每月考核2000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99.5%,全场每月考核6000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99%,全场每月考核1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98.5%,全场每月考核1.5万元。
第十九条 风电场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各项运行管理规定,如有下列情况,每次考核5000元。
1.不执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不执行电网调度在紧急情况下的限负荷指令;
3.不执行电网调度在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调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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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电场电能质量指标(电压变动、电压闪变、谐波等)超出国家规定值拒绝整改;
5.不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提供风电场接入电网所需各种量测信息和文件资料,如测试报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的模型、参数、特性和控制系统特性,不报、瞒报风电场运行各种运行数据或报表等;
6.未执行电网调度要求的并网调试、测试项目;
7.违反电力系统二次部分技术规范、电力系统二次部分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要求,未按要求整改;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不能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电网调度指令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8.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未能将风电场站内一次系统设备变更(如: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变更等)等内容及时报送相关调度,导致调度自动化设备测量参数、序位、信号接点发生变化。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调度管理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上海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值班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值班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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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2.不执行调度指令;
3.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5.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7.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二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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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2.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3.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相应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如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4.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相应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5.并网发电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检修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擅自改变工作内容。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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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相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设备的配置、选型等应满足上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未达到以下要求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对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3.并网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4.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双方应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5.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并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进行更新改造;
6.并网发电厂应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动作统计报告、缺陷及异常处理报告和继电保护校验月报),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
7.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99.5%;
8.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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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8%;
10.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或运行年限超期时,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改造的;
11.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状态的;
12.对于并网发电厂的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
13.由于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异常,造成一次设备被迫停运;
14.一套保护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每发生一次;
15.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
16.并网发电厂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通信管理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规程和规定,并网发电厂的通信工作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的,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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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或电源故障,造成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3.因发电厂自身原因引起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单通道运行,且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4.并网发电厂对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5.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并网发电厂内与系统相连的通信交换机故障全停超过10分钟,影响调度运行的;
(5)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缺陷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在48小时内没有完成消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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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二十四条 自动化管理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1.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2.并网发电厂远动设备连续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远动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E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3.在并网发电厂远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每路遥测数据故障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05%。并网电厂遥测数据路数以电力调度机构接收的遥测数量为准。
4.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要求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5.当并网发电厂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6.相量测量装置连续故障(相量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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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的0.01%。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相量测量装置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WA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参数管理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将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报送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当涉网设备或涉网设备参数发生变化时,应事先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许可。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有权要求并网发电厂对该涉网设备重新进行参数实测。
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运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未按要求配置PSS装置的,考核电量为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装置的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3.发电企业未达到第四十四条的要求,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考核。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涉及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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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行的重要参数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备案。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
2.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含母线、联变、断路器、隔离开关、PT、CT、高压电抗器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1)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主设备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安排检修的;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主设备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周期或标准进行预试检修,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电网安全的。
第十三章 考核结算与奖励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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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检修计划和电压曲线;
2.电力调度机构的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
3.电力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并网发电厂每月进行运行管理的考核及核对。除并网发电厂发生的考核事件对上海电网造成重大影响等特殊情况外,考核费用原则上应奖励返还给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并网发电厂。
第二十九条 考核条款中如有考核电量的,按相应上网电价计算为考核费用。
第三十条 所有考核的费用返还,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的考核费用,由当日未发生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的运行机组(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按机组容量比例进行返还;
2.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启停考核的费用仅在调峰电厂之间按当月各调峰电厂启停成功容量的比例进行返还。调峰电厂启停成功容量按当月调峰机组的启停成功次数乘以机组额定容量计算;
3.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的考核费用在减去奖励费用后,由符合调峰能力的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按机组容量比例进行返还;如当月不发生考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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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按上海电网机组容量比例分摊应当奖励的费用;
4.并网风电场的考核及返还仅在风电场之间进行;
5.其余项目考核费用均按除自备电厂和风电场外的当月并网发电厂上网电费的比例进行返还。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实行月度核对,季度进行结算。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修订,其中华东能源监管局“两个细则”修订后,本办法涉及华东能源监管局“两个细则”考核范围内共性内容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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