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324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3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常州市 【处罚对象】陈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5:5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2
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324号
被处罚人陈xx。
现查明:陈xx于2021年6月5月、6月10日、6月14日下午,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xx公寓一房间内,与卖淫女以700元的价格后发生性关系。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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