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人、财、物的大量流动,特别是大量的流动人口由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涌入,其速度和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流动人口的增多,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已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可以说,流动人口犯罪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因此,由流动人口引发的犯罪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随着城乡差距逐渐缩小,流动人口犯罪也日渐突出。我院对全县流动人口的犯罪作了统计,并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提出了防范对策。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8 年至 2010 年,我县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流动人口犯罪案件 59 件104 人。涉及的罪名有: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故意伤害、强奸等九种罪名,且案件总量持续上升, 2008 年24 件 44 人, 2009 年 34 件 57 人, 2010 年前四个月 1件 3 人。
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1 、跨区域流动犯罪突出。保靖县是湘西地区有名的贫困县之一,外出打工的人数相对于其他县市要多一些,就近两年来,保靖县跨区域犯罪相当严重,每年以40% 以上的比例上升。其中又以流出作案最为突出,占流动人员作案的85%以上。
2 、中青年犯罪突出,未成年犯罪不容忽视。 20 岁以上 50 岁以下 63 人,占总数的 60.7% ;50岁以上 8人,占总数的 7.6% ;20岁以下 33人,占总数的 31.7% ,而且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抢劫、强奸、涉毒等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
3 、进城务工人员占的比例较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部分,也成为犯罪的主要人群。 2008 至今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来自农村的农民犯罪就占80%以上 。
二、当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分析
(一)劳资纠纷——犯罪的导火索
目前,侵犯外来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十分突出,成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一些个体、民营和合资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变更或停止执行合同的现象很普遍;有的克扣、拖欠工资,有的缺乏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又推脱责任;有的强迫工人超强度劳动,甚至进行体罚、非法拘禁。尽管有关部门屡屡呼吁广大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仅仅靠民工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那些求告无门的外来工铤而走险之前,应该由谁来为他们做主?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被忽视、被歧视----潜在的犯罪动因
外地人在城市遭受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一种社会现象,有些地方为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强行清退农民工。造成一些农民工突然中断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有专家说这种做法虽然有一时之效,但它容易激化矛盾和反社会情绪,从长远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从当前看也不利于城市的社会稳定 ,从而为外地人犯罪埋下祸根。
(三)由管理和服务引发的矛盾
一是有些地区的企业和单位只顾用工,而对外来工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有些外来工就连起码的生活起居条件都不具备,与城市常住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二是在用工待遇上,一些老板重视常住人口而轻视外来人口,造成外来人员思想上的反差。三是办理各种证件的机构,服务不够到位,给外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四)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工业化社会的城市环境使流动人员看到自己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而城市为他的常住居民展示出不断增长的、丰厚的物质财富,使外来人员的金钱欲和渴望占有丰厚的物质财富大大增加,因此,社会上的一些外来工就产生了追求所谓的平衡挻而走险。
(五)新旧文化的冲突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我们是少数民族杂居地,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特别是一些贫困的农村,人民接受的教育水平低下,很多习俗还停留在老一辈人的阴影之下,完全不同于城市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完全与城市相融合,使进城后的农民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导致其没有统一的协调的行为规范准则,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极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的诱导,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遏制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文化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犯罪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集中力量对
突出犯罪问题开展“严打”是十分必要的。但从长远性和根本性上讲,在整个控制犯罪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文化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将社会对人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念的产生。从主体因素看,不断加强文化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不失为控制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对策。提高流动人口的自身素质,从长远看,要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培养新一代的有文化、有理想、遵纪守法的农民。
(二)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相互配合,解决管理上的脱节现象。流动人口最大的特点就在一个“动”字上,要使“动”的全过程始终处于控制之下,单靠流入地管理是不全面的。因此,从人口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来说,流入地与流出地管理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在管理上要相互配合。流出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劳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及时提供可靠的信息,为降低劳务输出的风险做好前期工作,避免盲目的人口流动;要加强对外流人员流出前的培训教育,提高外流人员素质,特别是守法的意识,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尽快入乡随俗,适应流入地需要。作为流入地的政府,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把流入人口看作一个劳动力的同时,还要重视对他们的社会教育、法纪教育、社会角色教育,以提高他们适应新的城市生活的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要及时给予保护,尽可能消除城市对进城农民的偏见与歧视,消除进城农民的不平等感和被剥夺感,使其以良好的心态溶于城市生活。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摸底调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做好外来人口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对于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口,要做好调查摸底 , 分类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处罚 , 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口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流动人口的情况,摸清底数,了解他们动向,建立追逃协作网络,对于负案在逃的人员,要及时做好抓捕工作,避免他们继续作案和逃脱法律制裁。
(四)完善城市流动人口救助制度,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农业劳动者的保护,应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促进农业的发展,保护其经济利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当其面临各种劳动风险时,能够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帮助;对于失业人员,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让其在待业过程中拥有生活保障;对于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实现其法律效益。
(五)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加强治安联防工作。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管理好自己的财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注意观察外来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以防止案件的发生。
总之,完成流动人口的犯罪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理论上的优势变为实践中的优势是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的。(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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