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概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要克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各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力度,建立新型的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 知识经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日益激化,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迫在眉睫。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和期限性,以及高新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权利难以维护,证据难以搜集,侵权赔偿额难以足额获得。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优缺点并存,我国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进一步发挥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作用,同时制定新的适应当前形势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概况 1、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与他人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的争议。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分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这是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的;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和知识产权刑事纠纷,这是根据侵犯的具体部门法而划分的;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行政纠纷,这是根据知识产权具体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而划分的。总的看来,知识产权纠纷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仅具有复杂性也具有特殊性。
2、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专有性,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不仅需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同时也需要精通知识产权技术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对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解决纠纷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性和技术性高度融合,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下,纠纷呈现出高发和隐蔽的特性,使其相较于其他民事纠纷更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
其次,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复杂性和交叉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非消耗性,因此在收集证据上存在很大困难。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判,最主要的是要对有关技术进行认定,需要有关的专家进行鉴定。而且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进行民事诉讼可能遭遇到侵权人对权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有时候这仅仅只是一种诉讼策略,但却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就经常在诉讼维权时遭遇权力被无效宣告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交叉。确权程序对知识产权授权有效性问题的确认
是侵权纠纷得以解决的前提。[1]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通常需要终止,等待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而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程序复杂和交叉、审级过多的问题。诉讼的漫长和费用的高昂,为此权利人会耗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更有可能会为此失去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落后于竞争对手,故此经过权衡利弊有些权利人会放弃诉讼转而投入到技术的研发和市场的开拓上。显然这样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不过此实为无奈之举。
再次,知识产权纠纷的利益保护具有紧迫性。知识产权因具有专有性而又有期限性的特点,故此知识产权纠纷的利益保护具有紧迫性。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并挽回被侵害的利益显得尤为紧要。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和交叉性使得程序冗长,诉讼费用高昂,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技术的进步使得侵权手段多而隐蔽,侵权成本低而侵权影响范围广。权利人对侵权存在收集证据困难的问题,获得的赔偿额也不足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加之当今市场多变,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短,权利人有可能会为此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得不偿失。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随着时间流逝具有明显的递减性,如果发生纠纷,则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具有相当的紧迫性。[2]
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1、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及其优缺点分析
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中,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社会救济(民间调解和仲裁)和自力救济(和解)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这几种途径。权利人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各种途径也有其自身的优缺点。
和解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不受法律和程序的影响,具有保密性;缺点在于首先需要双方具有平等的身份或具有平等的实力以及进行平等沟通的意愿,而这一点往往很难做到,现实中经常一方凭借优势实力或缺乏和解的意愿而影响了和解的进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仅相当于一般合同,缺乏有效执行措施。
调解的优点在于可以弥补知识产权立法上的滞后和不足,可以经济高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以促使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实现双赢,节省时间和费用;缺点在于在知识产权纠纷范围上、程序上和效果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缺乏规范性的制度保障,当事人调节意愿具有很大的变动性,缺乏强制性的手段。在民间调解中,调解协议效力低,对双方约束性小,难以得到执行,纠纷解决不具有终局性;在行政调解中,也存在调解效力低约束性小,难以执行和不具有终局性的问题,同时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也难以保证;司法调解虽然作为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导,但是存
在着全程调解,过分追求调撤率以及以判压调的严重问题,法官难以做到独立的第三方,毕竟如果调解不成就会进行审判,一是会造成先入为主的问题,二是能否调解成功也与法官自身的利益相关,当事人接受调解大多都是在法官及律师的多次劝说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仲裁的优点在于其具有平等性、灵活性、快速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的特点;缺点在于涉及人身和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使得仲裁缺乏上诉的机制。
诉讼的优点在于其严格的依照国家法律和程序,作为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最完整,同时效力最高、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缺点在于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限制了纠纷的快速解决,诉讼费用高昂,对于新型技术纠纷难以适用,诉讼保密性差。
2、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仍为传统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中,存在着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仍是传统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纠纷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国外已经进行改革,建立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针对诉讼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而进行的改革。同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性救济组织的发展,在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司
法性、准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另外扩大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显得较为传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衔接不够。这造成了不必要的程序浪费,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反映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相互独立,而且前一解决途径达成的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后一解决途径进行解决的依据,还得重新开始,而且具体后一解决途径不具有确定性。例如,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首先进行了和解,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后来一方反悔,接下来有可能会进行民间调解,也有可能进行行政调解,当然也有可能进行仲裁,甚至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也可能不首先进行直接的审判而是首先接受司法调解。当事人双方为此都会大费周折,特别是权利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相互独立,以及它们之间缺乏必要的约束和衔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和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来说,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将更难以解决,同时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最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优点,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在进行发挥,特别是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以及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诉讼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大力支持和弘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
途径不足之处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并为此做出了一些调整,但是仍显不足。在现今知识经济迅猛发展,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化超越了我们为此做出的调整。例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仍然相互独立,缺乏有效的衔接。除诉讼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仍然效力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致使程序循环进行,效率低下。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 1、克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
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优点我们要大力加以运用,对于缺点则要修改,以使其更好地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服务。例如针对和解效率低,执行缺乏保障的缺点,可以引导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针对调解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性保障和效率低、难以执行的缺点,可以在立法上对调解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约束,调解组织可以制定在本组织进行调解的程序和规范,以及权力与义务规定;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范围小和一裁终局的缺点,可以适当扩大知识产权仲裁的范围,对一裁终局制度进行严格的适用;针对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和费用高的缺点,可以针对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特制的简易程序,以快速处理案件,减少诉讼的处理过程,减少诉讼费用。
2、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各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力度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各自独立、互不联系,缺
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这不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为此,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相互衔接起来,有效利用各纠纷解决途径。例如,只要是双方真实有效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以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途径进行处理的参考;以加强调解和仲裁、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度。也就是说一方面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纠纷解决选择权,另一方面加强各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度,防止各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相互独立,以避免纠纷的重复解决,提高解决的效率。
3、建立新型的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针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制定适合解决纠纷的新的解决途径。例如可以实行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在立案前或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还可以制定专利和商标纠纷调解和处理规程,对专利和商标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建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形成司法和行政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争议民事调解机制。同时建立仲裁与调解之间有效的衔接机制,在调解中如调解不能继续可以接着仲裁,在仲裁中如果不能继续可以选择调解。对于仲裁员和调解员,可以选择继续任用,也可以另选。这样有利于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从而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策略研究:一种博弈论视角[j].知识产权,2012.8.
[2]梁平,陈焘.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j].知识产权,2013.2.
[3]高鑫,刘玉民.北京法院公布首批知产纠纷调解组织 7协会入选[eb/ol].正义网,http:
//news.jcrb.com/jxsw/201111/t20111121_757219.html,2011-12-21. 【作者简介】
刘瑞龙(1988.01-)男,汉族,陕西武功人,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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