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的选用
1为了顺利执行合同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验教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贯彻平等互利、多创汇、少用汇的原则
考虑货物特性及运输条件
考虑运价动态
考虑运输方式
考虑海上风险程度
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的难易
2 通常,出口业务中使用CIF及CFR术语;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术语。
目前,集装箱船、多式联运被广泛采用,有必要扩大选用FCA、CPT、CI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OB、CFR、CIF术语。
3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是: FOB、CFR、CIF、FCA、CPT、CIP
六种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是:FOB、CFR、CIF、FAS、DES、DEQ
C组是比较特殊的组别,有两个分界点: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相分离
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F:FAS、FOB、FCA
C:CFR、CIF、CPT、CIP
实际交货、到货合同:D:DAF、DES、DEQ、DDU、DDP
实际交货,产地交货合同:E:EXW
练习一
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 “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分析
2000通则关于 FOB 解释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练习二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
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练习三
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练习四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 CIF 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 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其中FOB术语又分为六种:
第一至第四种均属于在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 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第六种为在进口国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
原因:美国对FOB(free on board)的理解。BOARD可指任意的板(卡车、火车、轮船等运载工具的板)。
2、与美国成交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即如何把美国的FOB转换成我们所熟知的INCOTERMS2000的FOB。
需注意:
(1)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纽约”。(2)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三、案例一解析:
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CIP等三种贸易术语。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站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一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了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了公司的效益。
案例二解析:
FOB出口合同,买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尚需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以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买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在FOB出口合同中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
案例四解析: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OB的第五中FOB VESSEL术语与《INCOTERMS 2000》中的FOB含义大体一致,但仍有区别,该定义中FOB VESSEL 要求买方承担风险并支付卖方协助其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税捐费用。
四、理舱费:是指货物装入船舱内,需要按照舱图进行垫舱和整理的费用。
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身在运行时的平稳,需对散装货物(如粮食、煤炭、矿砂等)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案例 我国国内一出口企业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货物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0年3月1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较忙,忘记了及时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2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忘记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遇难,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
案例解析:
如果卖方于装船时或装船后毫不延迟的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了保,即使货物在买方投保之前就已在海上遇难,但在买方和保险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会承担这笔保险的赔
偿责任。
1、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能保证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案例 199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公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公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公吨给B 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安全运抵目的港。 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案例解析:
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公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A在出售这1000吨小麦时,并未指定或特定化。既然如此,在运输途中虽然遇险损失了1200吨,但在这3000吨小麦中,很难确定哪一粒小麦是卖给B的。因此,在这1000吨小麦交给B以前,卖方A就不能以损失1200吨为理由,把其中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因此A仍然不能推卸他交付B1000吨小麦的责任。
案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2000年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有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低5%。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
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出口方还是作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案例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停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多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入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案例解析:
1.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 2.合同是否已被修改?3.买方拒收货物理由是否成立? 4.买方可否向船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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