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换班只能同岗(职)位间进行。
二、替换班期间,换班人的工作责任由代班人负责,代班人员必须服从当班班长工作安排。单月累计换班不能超过 5天,年累计不超15天。
三、换班人员必须先填写《换班条》,并经代班人员、班长、车间负责人签字认可,交考勤人员存档后,方可进行换班。
四、严禁私自替换班、口头请假换班;不准中班连夜班或夜班连白班。
五、未尽事宜,以《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六、违反此规定者,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第九项第九款考核。
七、此规定从四月一日起实施。
合成车间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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