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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规章制度

2020-01-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务部规章制度

【篇一:一、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 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 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 人,法律副经理 人,法务专员 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

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

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 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公司部门间业务协作。

1法务部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部门办理企业开张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5、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及督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事务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法务部经理签署意见或建议。

(七)、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

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附件: 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法务部二o 年 月 日

【篇二: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改;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4、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

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事务。 四、薪酬构成

薪资结构:行政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

4.1、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升降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照21.75天进行核算。

4.1.1、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在指纹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两次打卡,早上9点前打一次,下午5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前一天以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

(4)其他考勤及休假管理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处理。

4.2、职能工资

4.2.1.完成月初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无任何处罚的,给予元的奖励;

4.2.2.在日常的法务工作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给予 xx元的奖励;

4.2.3.在与其他部门对接工作中态度诚恳,做事仔细,无任何差错的,给予 元的奖励。 4.3绩效工资

4.3.1绩效管理周期:月度(自然月)绩效考核,以员工为单位,月度实现绩效奖励;绩效奖金于考核月工资发放之日一并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4.3.2绩效管理方法:采用岗位对应的绩效考核法进行考核;具体指标的定义、计算方式、考核办法、单项权重详见《员工绩效考核表》之规定;

4.3.3岗位级别对应标准绩效奖金(元/月):专员级为每人元/月,主管级为每人 元/月。

4.3.4考核流程: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评定→部门负责人复评→公司总经理终核→人力行政部汇总。 考核得分与考核系数对应如下:

4.3.6绩效结果与职务升(降)的对应关系

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内,作为确定其职务晋升、岗位调配的参考依据; (1) 连续6个月考核分在90以上的员工,作为晋级、升职、加薪的依据;

(2) 连续3个月考核低于70分以下的员工,给予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处理;

(3) 特别处理:由于特殊原因,属于以上第(2)中情况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1-3个月的留岗查看期。 4.3.7.员工绩效考核 一、 考核方法

对法务专员从日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的起草与审核、项目管理、上级交办任务、月计划任务等几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满分100分):

1. 起草、审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35分):

(1)延迟时间(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3个小时。超过3个小时,按0.5分/小时进行扣分;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延迟次数(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3次。超过3次,按1分/次进行扣分;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3)虚假事实记载(7分):原则上不允许虚假、未经证明事实的记载。出现未经证明事实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虚构事实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4)误导性陈述(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体错误、表达重大错误或让人产生歧义的陈述。出现主体错误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表达重大错误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让人产生歧义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5)重大遗漏(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要条款及法律、辅助条款遗漏。出现主要条款及法律遗漏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辅助条款遗漏的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6)常规错误(4分):允许有3次的常规错误。3次以上,错别字按2分/次进行扣分,标点符号按1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7)合同备案不及时(4分):原则上要求新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进度跟进、合同结案跟进及时,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2次。超过2次的,新合同备案迟延按1分/次进行扣分;合同执行进度跟进迟延

按1分/次进行扣分;合同结案跟进迟延按2分/次进行扣分;及时备案的,满分,完成出色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项目管理(25分):

(1)接案(5分):原则上要求接案要及时,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1小时、1次。超过标准的,

【篇三:法务管理制度(最终版)】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法务运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

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十九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d验收标准; 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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