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上,在当年竣工投产或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项目环评报告;
4.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完税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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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有厂房(库房、办公楼等)的提供建筑设施规划设计图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起龙头带动作用或重大补链作用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重点产业中的龙头关键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对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可预先兑现50%的补助资金。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底前、9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61881609
二、支持两化融合发展
(一)申报条件
我市范围内符合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已实施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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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和应用项目,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在行业中具有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网络管理与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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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企业节能改造
(一)申报条件
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在年内竣工投产或实施,能形成年节能100吨标煤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改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节能项目申请报告;
2.《成都市工业企业节能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对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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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优先支持节能降耗效果明显,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较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按《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暂行)》(成科计〔2011〕3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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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二)非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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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新建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批准建立文件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重要举措的实施方案》(成委办发电〔2011〕33号)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第三圈层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院士工作站,按《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用)》(成科协〔2011〕107号)给予10万元支持,其中,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第三圈层的,再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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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五、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一)国家级重大项目配套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且省上配套资金已到位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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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级配套资金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省级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二)省级项目配套
1.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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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列入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省级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三)市级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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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省或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良等研发或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省或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复印件(验原件);
(4)技术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转账支票等)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指技术转让(含引进)合同和技术开发(含合作、委托)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其他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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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六、鼓励制定标准和取得认证
(一)标准制定奖励
1.申报条件
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已批准颁布实施)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本及复印件;
3.支持标准
(1)国际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60万元。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40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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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40万元。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25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15万元。
(3)行业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20万元。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12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8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二)认证补助
1.申报条件
新获得ISO9001、ISO14000、CMMI、GMP等国际认证或国家认证的企业。对CE、GS、VDE、UL、FCC、CSA、CB等其他国际认证,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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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经认定,按认证费用(包括认证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一)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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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从市外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验原件);
3.项目投资协议、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5.购置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项目签约的第一年内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第二年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高精尖优”项目,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底前、9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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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61886229
八、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申报条件
非生产性建筑确实达不到防空地下室修建条件,申请缴费易地建设,并已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的重大工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工业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施工图、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4.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等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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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申报时间
项目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向市经信委、市人防办提出申请;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向市经信委、市人防办正式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61886229
九、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经市经信委相关产业处认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35%以上产值来自与本市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所属行业前5名)直接协作配套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纳入我市“单打冠军”培育计划的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且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已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库且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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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企业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成都市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审核表(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须提交此表)。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贴息,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协作配套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打冠军”培育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主营收入1000-2000万元的成长型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已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库的成长型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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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5日至4月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
联系电话:61886226
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一)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实施与主业相关的兼并重组,且并购资产总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行政划转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除外)。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兼并重组补贴资金申请表》;
2.并购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并购重组批准文件和法律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4.验资报告或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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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标准
我市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的,原则上按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外地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我市企业的,原则上按新增注册资金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由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5833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一)展位费补助
1.申报条件
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家级展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申报材料
展会承办单位出据的参展确认函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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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标准
按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优先支持我市名优产品参展企业。
4.申报时间
按展会举办时间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办理。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二)驰名商标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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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申报受理
企业在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十二、鼓励推介使用地方名优产品
(一)申报条件
所设计的项目全年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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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设计使用地方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设计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业主或承建单位与产品生产企业的供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采购产品清单(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张数等)
5.采购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盖公章。
(三)支持标准
按采购产品金额的1%给予设计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支持设计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设计单位。
(四)申报时间
每年3−5月,由设计单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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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十三、鼓励示范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
(一)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我市范围内,符合《成都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物联网应用,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物联网应用,选用本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或通过应用吸引外地物联网龙头企业落户本地,且有可复制推广的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项目均可申报。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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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网络管理与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二)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成都市云计算应用与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成都市云计算鼓励项目投资指南(2012年)》,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和数据资源池,或面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智能化生活和经济建设领域的云服务平台,有助于吸引外地龙头企业落户本地,且可复制推广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云计算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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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3970
(三)“电池租赁”模式
1.申报条件
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购买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并出租给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示范运营车辆使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动力电池生产厂家、电池型号及数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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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车牌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购买动力电池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动力电池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检测报告复印件;
(6)动力电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出租动力电池的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汽车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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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1886231
(四)“整车融资租赁”模式
1.申报条件
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采用“整车(含裸车)融资租赁”模式购买电动汽车,租赁期在3年以上,并在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示范运营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量);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购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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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汽车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231
十四、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一)申报条件
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我市工业企业,或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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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采购产品清单(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张数等)
5.供货方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对于采购额首次达到标准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给予单户企业(法人单位)的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优先支持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四)申报时间
每年3−5月,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法人单位)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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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一)申报条件
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集团需提供在蓉上缴税金的集团及下属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文档(发送市大企办邮箱);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营业收入跨台阶奖励,报告须包括税金同比增长内容;申报新增税金跨台阶奖励,报告须提供税金专项审计材料,内容包括纳税历史最高年度数额、申报年度分税种应缴、实缴、未缴数额以及地方留成部分(成都市范围)明细计算表等;
4.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三)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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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分别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十六、“单打冠军”奖励
(一)申报条件
纳入我市行业“单打冠军”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成都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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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单类产品奖励的,须包括单类产品年销售收入明细);
4.权威机构发布的企业年度行业排名情况材料(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单类产品奖励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报告。
(三)支持标准
对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对市场占有率连续3年保持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单类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获得“单打冠军”奖励的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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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十七、企业上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已列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2.已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及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
5.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6.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三)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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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5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20日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34
十八、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工业园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我市工业园区(点)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主要承担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投资公司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已开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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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转报的材料,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的申请报告;
(2)开发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3)《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布局图。
3.支持标准
工业园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理、拆迁安置除外)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园区年度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20-30日和11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申报。
5.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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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项目配套
1.申报条件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
(1)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转报材料,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的申请报告;
(2)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项目的批文(验原件);
(3)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布局图。
3.支持标准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工业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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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时间
在省“两化互动”资金到位后,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十九、鼓励圈层间共建园区
(一)申报条件
一、二圈层区(县)或市平台公司与三圈层县(市)依照《公司法》共同组建的园区建设公司,且承担园区开发建设职能、国有资产经营职能、投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治理机构健全规范,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申报材料
1.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转报的材料,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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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金构成和验资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复印件(验原件);
3.公司组建协议及注册资本金构成比例情况复印件(验原件);
4.当年投入凭证。
(三)支持标准
按当年投入的1%给予三圈层县(市)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20−30日和12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十、支持园区配套服务发展
(一)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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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在二、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蓄银行。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营业网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银监局同意设立网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3)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确认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对在二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新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在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新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由金融机构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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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1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为工业园区内制造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专业配套服务,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1)产业特色突出,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2)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上;
(3)独立法人,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和利税的平均增长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或具有独特发展优势;已制定未来三年详细的发展计划且切实可行。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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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机构)法人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4)企业(机构)主要服务工业企业名单;
(5)服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服务运营分析报告等资料。
3.支持标准
经评定,给予企业(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1−20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机构)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6
二十一、支持企业融资担保
(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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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经市经信委备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A-级以上,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机构担保总额50%以上,并动用了风险准备金代偿其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的专业担保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贴资金申请表》;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信用评级证书;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4)代偿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合同及代偿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产生的实际代偿损失,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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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时间
每年8月,由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二)供应链融资担保补贴
1.申报条件
经市经信委备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A-级以上,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机构担保总额50%以上,牵头组织我市龙头企业开展“1+N”供应链融资,并动用了风险准备金代偿其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的专业担保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贴资金申请表》;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信用评级证书;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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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表);
(4)代偿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合同及代偿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担保机构与龙头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按担保机构年度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实际代偿损失部分的3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8月,由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三)新增贷款担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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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经市经信委备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A-级以上,担保收费率低于2.5%,为我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机构担保总额80%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信用评级证书;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4)担保合同及对应的担保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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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时间
每年8月,由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二十二、鼓励中小企业“三集”融资
(一)申报条件
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直接融资成功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债务类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部门发行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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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5‰,给予发债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二十三、支持开展融资租赁
(一)申报条件
经市经信委和人民银行成都营管部认定的中介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在A-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的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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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生产性设备价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4.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三)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设备融资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5月,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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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1
二十四、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一)淘汰落后产能补助
1.申报条件
当年纳入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已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主体设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缴纳税金凭证(税票)复印件、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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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淘汰落后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淘汰落后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发票、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7)关闭或部分淘汰设备企业,厂址及主体设备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后的照片(标注设备名称及拍摄时间);
(8)关闭或淘汰落后生产线和设备拆除去向(淘汰设备回收协议)及清单。
3.支持标准
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1600
(二)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1.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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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试点计划,2011年(含2011年)以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参加清洁生产培训,且完成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为准)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洁生产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4)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完成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5月和10月,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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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节能环保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二十五、支持能源保障建设
(一)双电源保障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双电源高可靠供电费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缴纳高可靠供电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双电源《供用电方案》、《供用电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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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
4.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15−30日和11月15−30日,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运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5848
(二)多元化能种设施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使用天然气为燃料进行生产,且年内自行改造建成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或天然气备用设施并投入使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使用多元化清洁能种设施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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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多元化清洁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案;
(4)购置能源改造设备等固定投资的发票、资金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盖公章。
3.支持标准
按能源设施改造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10−20日和11月10−20日,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能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1630
二十六、其它
(一)享受政策原则。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申报时间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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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成财企〔2010〕62号)和《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成财企〔2011〕37号),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在“成都工业网”下载。
(四)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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