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资讯:何种情况下停发工作性津贴?
关键词:工作性津贴 张为臻 停发的情况
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离岗期间停(扣)发,其中离岗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至返回岗位的当月止;
被立案审查的,从接受审查的下月起停发,审查期间的工作性津贴,待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补发,其中未受处分的补发,受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予补发;
因犯错误免职后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
被立案审查人员作出结论后,在岗工作的发放工作性津贴,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
干部和士官停发、补发以及恢复发放工作性津贴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和司令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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