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增强员工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此规定。。
一、 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罚款100元;
二、 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公司予以除名;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以上者,予以除名;一年内累计矿工10天(含1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三、 作时间打扑克、下棋、洗澡、带小孩、干私活等,每次罚款50元,扣除当天考勤;
四、 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包括回家、上街吃饭等)、睡岗,发现一次罚款30元,并扣除当天考勤;因串岗、脱岗、睡岗造成生产、安全等责任事故者,按责任事故处理,直至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
五、 未有接待任务,班前、班中喝酒罚款100元;
六、 工作时间劳保用品穿戴不齐,缺一件罚5元;不佩带胸卡,一次罚款5元;歪帽子罚款5元;敞胸露怀罚10元;班中穿背心、短裤、拖鞋、高跟鞋、拖拉鞋罚20元;
七、 生产岗位、操作室顶门、插门,夜间用窗帘遮盖门窗,每人次罚50元;
八、岗位上洗晒衣服者,一件罚款10元;班中看杂志、报纸、梳洗打扮者每次罚款
30元
九、生产厂区严禁吸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发现一个烟头罚现场责任人10元;
十、在岗员工不得聚堆闲谈,违者每人20元;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给公司检查人员检查设置障碍或诽谤谩骂检查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辞退或调离公司;
十二、对违犯上述规定且认错态度恶劣的,将给予除名;
十四、凡违犯以上规定的员工。其所在的岗位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给予违纪员工所罚金额20%的罚款;
十五、在非违章指挥前提下,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十六、不经公司批准,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的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破坏生产或泄露公司机密的给予除名;
十七、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小偷小摸、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的,给予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有色金属有限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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