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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报告案例

2021-08-20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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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①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

②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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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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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⑤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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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二、C组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 )

①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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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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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

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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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⑤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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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⑥ 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7 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

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运输方式

① 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一、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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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

第六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

①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

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②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

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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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

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④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

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⑤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

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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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

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7 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

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

8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

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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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

9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

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10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

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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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1 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

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12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

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13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

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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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14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合同价值300万日元,采用D/P六个月远期付款。○

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而且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问: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款的收取时间?为什么?

15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

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6 某制造商缔结了一项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为贸易术语的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

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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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 试分折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第七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

一、货物的索赔

1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

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2 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

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3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

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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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4 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

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5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

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6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

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7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

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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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1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

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

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3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

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4 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

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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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5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6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 CFR ○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7 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

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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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

仲裁

1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

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属于哪种违约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2 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

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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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问:

(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

3 1991年12月28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9000吨钢材,后因美国某○

开发公司元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称瑞士公司)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经几次来电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购销钢材数量为9180吨,价229.5万美元。

中方即时向瑞士公司汇付了全部货款,但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多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借口托辞搪塞。经中方一再催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1992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92年10月20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然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瑞方提交的提单上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1992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瑞士公司既未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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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货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也是虚构的。

199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瑞士公司侵权,要求其赔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550万美元。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后,首先审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瑞士公司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440余万美元。被告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赔偿其货款被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元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元.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元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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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问:

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4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

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

5 1987年9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

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75%的货款。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1988年11月26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198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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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1990年1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199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请执行书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执行。该院首先向被执行人江苏外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于1991年3月1日派员前去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它是代理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际用户,产生的纠纷应由该厂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并据此拒绝履行裁决中确认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明确指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司签订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司,仲裁中的被诉方和裁决中的义务承担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司,因此,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和履行裁决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38053.96美元和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93.64元,用支票汇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货款及利息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洋公司。

6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挪威一公司达成一笔合同,购买9000多吨钢材。1985年3月○

14日,卖方首先向中技总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4月19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000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卖方随即将全套单证提交中方公司;提单上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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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提单和发票将货款229万美元付给了卖方。然而,事实证明,卖方根本没有将钢材装船,向买方提交的提单、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等单证,都是伪造的。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卖方)负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中技总公司胜诉。卖方对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其中之一是:“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合同中的卖方)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侵占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已非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5条和第22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对该公约的片面理解,不予采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挪用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7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

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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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签订案例

1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

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2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

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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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3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

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 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4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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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5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

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6 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

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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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

7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

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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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二、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

1 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 集○

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 setoriginalclean on board ocean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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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2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

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3 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

出口退税。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 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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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单位。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 “506000 BOXES”,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3个月后,总算了解此案。

三、进口合同的签到与履行案例

1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

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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