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等。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0,分别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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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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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调度室、办公室会同安监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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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或短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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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退到、早退罚款1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发放和管理。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元/次。
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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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按隐患三级管理原则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容应包括:、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罚款100元。
6、驻矿安监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与煤矿安监科核对,最后要由安监站长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录入电脑,每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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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安监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1000元/次。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系统维护单位 1000元/次。
10、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2000元/次。
11、下井带班形成的电子文档及下井人员定位系统中存储信息,其数据要及时备份并保存一年,防止系统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未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删除。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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