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2020-02-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

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

(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二)测绘单位制作的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1:500~1:2000,CAD格式);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总平面图,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应当提供核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五)批后公告有关材料;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验线原则:

(一)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由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市政管线工程验线应以核准的设计方案为依据,主要查验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置、走向、管径、管底高程等,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高程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验线报告应符合《郑州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

(三)市政道路工程的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误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 验线办理要求及时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一)受理建筑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验线完毕。

(二)受理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符合验线条件的路段验线完毕。

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单位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和现状竣工图等。

第十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

(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和现状竣工图(1:500~1:2000,CAD格式);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四)验线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验线时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和测绘成果、总平面图、分册图等。

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置及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及道路红线、绿线、紫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有关间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等。

分册图和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总平面图、分册图应当将测绘成果中面积测绘成果与审批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与审批不符之处用红线突出标注。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1.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

2.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结论等。

(三)市政道路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总结报告。

1.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测量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与放线报告、规划许可内容的误差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2.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

数据,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高程、纵坡、坡长等竖曲线图形及数据。

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著标注。

3.竣工规划核实总结报告中应载明工程基本情况、测绘依据、测绘设备和人员、测绘内容和方法、海绵城市设计与实施情况、基本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分区、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置及数量、有关间距、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审核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查验管线位置、管径、走向、管底标高等实施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三)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审查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查验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横断面、纵断面等实施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2.复核起止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是否与核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3.查验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等其他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

4.查验海绵城市措施是否落实,并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总用地范围内各分期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到相关部门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3000120000 R≤3且m≤50 R≤2且m≤200 m≤300 m≤400 m≤500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且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指标范围,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78号)》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但满足《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六条 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因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依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理后并告知项目业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因

城市市政公共配套设施调整,取消配套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可予以认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图要求实施,或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五)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2.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总平面布置误差超过合理误差值且确实无法整改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一)经实测和查验,市政道路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横断面、纵断面及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等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海绵城市措施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实施,实测数据误差满足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国家规范要求,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改正后消除影响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能采取整改措施的,经论证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交通安全,且满足交通功能的,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三)因征收、拆迁等客观因素,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市政道路工程,经有关部门确认或论证,不影响交通安全、满足基本交通功能的,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四)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交通安全或不满足基本交通功能的市政道路工程,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一)因征收、拆迁、道路调整、现场未预见等客观因素,经规划核实,市政管线工程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超出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经规划设计部门论证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安全,且满足管线功能的,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二)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的市政管线工程,对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改正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三)已经实施但未办理验线的市政管线工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验线(补测)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一条 规划核实办理要求及时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1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完毕,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书》;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书面告知理由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职责,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相关文件材料应当按季度立卷归档到市城建档案馆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廉政风险防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或《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

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因测量成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测绘单位承担。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测绘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郑州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乡村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轨道交通、隧道、天桥、场、站等其它应进行验线与规划核实的市政(交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