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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2024-07-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机械制造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原则及处理规定,公司的各项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2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各项资产管理,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3 本制度所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应收款项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 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的核算管理

2.1 本条例中的“应收款项”指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2.2 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

2.2.1 帐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入帐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帐损失的方法。 2.2.2 在对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后,确定了公司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为:

a.逾期1年(含1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b.逾期1-2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c.逾期2-3年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d.逾期3-4年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e.逾期4-5年的,按其余额的80%计提;f.逾期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g.特殊情况下对没有把握可以收回的应收帐款单独计提。

2.2.3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帐款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帐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帐款逾期5年以上),下列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帐款;b.计划对应收帐款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帐款,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帐款;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2.4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为与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产生坏帐的可能性较小,故对本公司应收款项中的其他应收款不按帐龄法计提,而对其已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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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可能收不回的款项单独计提坏帐准备。

2.3 坏帐、呆帐的损失处理

2.3.1 列入呆帐管理的应收款项是指二年以上无往来或客户经营状况不好,已产生财务危机的往来款项。

应收帐款由销售部门负责定期与客户对帐,提供可靠的对帐依据,查明误差原因,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对对帐单和确认结果及原始依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销售部门每季度对呆滞应收帐款的清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订相应的措施并作出书面报告。销售人员对可能出现的收款风险要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必要呆帐的发生。

2.3.2 列入其他应收款呆帐的项目由财务部门重点加强管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3.3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由于经办人员未及时掌握情况,未采取措施而形成呆帐,死帐的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坏帐损失处理,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a. 坏帐损失的确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债务单位破产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发生长期性财务困难、毫无转机、事实上无能力清偿债务的。

b. 坏帐核销由责任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单位名称、欠款金额、最后一笔业务发生的时间、坏帐形成的原因、对帐情况及对帐人员、对方态度、历次催讨情况及经办人和责任人、经办人失误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c. 书面报告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审核,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销售和财务的副总经理会签后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核销。

2.4 对于核销后的应收款项,威孚公司仍保留债权,因此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建立辅助台帐,对于核销后仍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增加公司利润处理。

3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管理

3.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价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1.1 公司每季度应对公司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不论其存放地点是否在公司,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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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产权属于公司,均属盘点范围。

3.1.2 对出现的盘盈(亏)存货,分别由各部门(分厂)负责查明原因,编制存货盘点清册,由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将盈(亏)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3.1.3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部分,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3.1.4 成本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3.1.5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帐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3.2 公司的超储、积压、呆滞存货必须单独保管,需作损失处理的存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处理申请和主观意见,经公司专家组讨论审核,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4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核算管理

4.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4.2 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3 无市价的短期投资,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短期投资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

4.4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由资产提出部门对受资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测算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投出手续及在存续期内的保管、登领和到期的资金回收工作。

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管理

5.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出现下列迹象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1.1 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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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5.1.3 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清理整顿、清算等;

5.1.4 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5.2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

5.3 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计提减值准备。

5.4公司长期投资的评估立项由资产投资部门和工程部门对受资单位进行经济评价和综合分析,并会同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5 公司长期投资的日常产权管理由资产投资部门负责归口,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受资单位产权变动和经济效益情况,对公司投出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管理

6.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2 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2.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6.2.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6.2.3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6.2.4 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6.2.5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3 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日常产权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归口,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跟踪固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使用情况,对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负责,并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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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核算管理

7.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对在建工程全面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7.1.1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7.1.2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7.1.3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7.2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

7.3 公司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和日常产权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归口,建立在建工程档案,跟踪在建工程的实施情况和完工进度,并确保公司在建工程的安全和完整。

8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管理

8.1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公司应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8.2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照其帐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2.1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8.2.2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期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8.2.3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8.2.4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8.3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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