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霍州 学校
三、办学地点:租赁 办学,租期暂定 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乙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 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在
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
10年规划,
总容量设置 个教学班 人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 年9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 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 200 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
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
十、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 份,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市教科局审批,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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