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非法同居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选择结婚对象,但是却不认同那些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即不认同那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在一起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新婚姻法非法同居认定问题的呢?
一、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1、“非法同居”的类型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2、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
(1)何为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1)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4、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非法同居的成因 1、思想根源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奴隶封建文化,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成立,是以聘取婚(即仪式制)为主要形式的,如宋代的四礼“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的颁布与实施至今也不过五十余年,送礼金、车舆迎娶、举行婚礼这种旧的婚姻习俗在我们现代生活中仍具有深刻影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封建传统观念根深缔固,加上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老人们仍希望子女早成家,早娶媳妇,早生子传宗接代。因此一部分人认为,只要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即为社会承认,婚姻登记手续办理与否均无多大关系。如法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一案,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提出该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被告竟辩解“我们村重婚礼,举行婚礼拜堂即被群众承认,登不登记村民并不看重。”这种重仪式轻登记的封建传统思想,是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
2、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逼女成妻现象依然存在 当事者法制观念淡薄,从客观上讲,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先后进行了几次普法教育,但是我国民族众多,民俗不一,加之有些地区对婚姻法制宣传不得力,普法深度不够,未能做到婚姻法制家喻户晓,许多青年男女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不了解,
在偏远山区依然存在“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如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一案,林某系某偏僻村庄的村姑,文化程度仅小学程度,村庄又闭塞,问其为何不登记,答曰:“什么登记不登记,我不懂,我家又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我父母做主不是一样吗?”。从主观上讲,有些当事者是明知婚姻成立需达到法定婚龄和履行必要的法定登记手续的,但是由于早恋有了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迫于“子逼”,以为生米已成熟饭,登不登记无所谓或者有些以登记机关路远不便为由,压根儿就是明知故犯,藐视我国婚姻法制,就是不登记。另外,社会上仍有人贩子将妇女贩卖给无妻之男,逼女为妻,这也是非法同居产生原因之一。
3、受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影响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明显增强,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是也随之涌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一些腐朽的、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侵蚀着某些人。特别是在我国一些经济文化发达城市,在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些人当中,竟流行“试婚”。即欲结为夫妻的双方约定,先不登记而同居生活,让彼此深入了解“考察”对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合意者即补办登记手续结为夫妻,不合意者即双方好合好散,可谓“潇洒、大方、开放、超前”。然而这种“试婚”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同居行为。“试婚”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
道德观念相违背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制要求人们必须要拒绝追求西方社会所谓的“性自由”。 4、婚姻登记机关滥用职权
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审查、登记结婚的权力。但是实际中,有些登记机关不严格执行法律,在登记中变相搞创收或乱收费、代收费,导致一些本愿登记结婚的人产生逆反心理而不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附加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即是一例,收200元至400元不等,而托人讲情的可降低或不收。由于不交费,即不予办理登记,对欲登记结婚者的守法积极性给予了严重打击,使一些人干脆就不登记“结婚”。 5、缺乏相应的预防、监督、制裁机制
婚姻法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对于非法同居行为没有明确的预防、监督、制裁处罚条款或手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也仅限于纠纷双方诉请处理为前提,所采取的也是不告不理之原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更无从谈起。《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仅是对非法同居行为违法性质的认定,对于违反此条款行为者如何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但这也是泛泛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亦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同居者也只能限于批评教育。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一些人才会肆无忌惮地非法同居。
且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那些双方均没有配偶且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属于非法同居。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也揭示了我国法制建设依旧存在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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