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
〔2013〕531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软座 三等舱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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