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览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览

2022-09-29 来源:爱问旅游网
各类债券发⾏条件⼀览

第⼀部分 银⾏间市场各类债券发⾏条件总结

⼀、地⽅政府债券(⼀)

⼀般责任债券1

法规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关于加强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政府⼀般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政府⼀般债券发⾏⼯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政府⼀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

监管机构

财政部

3

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

4

发⾏主体

地⽅政府

5

发⾏条件

⼀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期限债券的发⾏规模不得超过⼀般债券当年发⾏规模的30%。

6

审批⽅式

⼀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和偿还主体为地⽅政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民代表⼤会或者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本级预算调整⽅案,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7

发⾏流程

各地组建⼀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的⾦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率、偿付能⼒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专项债券1

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政府专项债券发⾏管理暂⾏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政府专项债券发⾏⼯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

监管机构

财政部

3

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

4

发⾏主体

地⽅政府

5

发⾏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规模的50%。

6

审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常委会批准。7

发⾏流程

专项债券采⽤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或专项收⼊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项⽬发⾏,也可以对应多个项⽬集合发⾏。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1

法规依据

(1)关于进⼀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作的通知(发改财⾦[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2008]7号)(3)关于进⼀步改进企业债券发⾏审核⼯作的通知(发改办财⾦[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持重点项⽬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2015]1327号⽂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监管⽅式的意见(发改办财⾦[2015]3127号)

(7)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2016]628号)

2

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3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

发⾏主体

境内具有法⼈资格的企业(1)平台债和产业债

i).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债或城投债):⼀般为各地城投公司,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数已列⼊银监系统平台名单内;“2111”申报规则: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只,财政实⼒较强的⾮百强县⼀事⼀议。ii).产业类公司(产业债):⼀般为⽣产经营性企业,如主营能源、⽔利、贸易、制造业等的企业。(2)⼩微企业集合债券i).国有企业:⼀般⽣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ii).地⽅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但不占⽤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3)永续债从事⼤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轨道交通和⾼速公司类公司,⽬前以AAA评级企业为主i).⼀般⽣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ii).地⽅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表1:不同⽬标主体适⽤不同的债券品种5发⾏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70%。⽤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6审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部门;省级发展改⾰部门应于5个⼯作⽇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根据最新发改委规定《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2016]628号),试点的20个市/县的企业可申请“直通车”机制,即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送交材料申请发债。7发⾏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业管理部门转报;地⽅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部门转报。(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监管⽅式的意见》(发改办财⾦[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部门应于5个⼯作⽇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部门转报直⾄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作⽇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作⽇),其中第三⽅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作⽇。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部门,由其并⾏出具转报⽂件)。⼤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真实性审核加强

募投项⽬要求⾃⾝现⾦流平衡:1).项⽬偿债资⾦来源不得包含BT协议来源;2).项⽬偿债资⾦来源不得包括⼟地平衡收⼊;3).趋向于使⽤⾃⾝现⾦流平衡的项⽬,完全公益性的项⽬不可作为发债项⽬。偿债措施新规定

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1).根据国发[2014]43号⽂精神,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企业应该依靠⾃⾝信⽤,完善偿债保障措施;2).政府不再出具有关偿债保障的⽂件;3).政府不再出具以⼟地平衡项⽬收⽀的⽂件;4).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地的未来出让收⼊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励企业担保增信:1).主体AA-的企业需强制担保;2).⿎励企业以⾃⾝拥有的⼟地进⾏抵押和第三⽅担保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当地整体负债⽔平将制约企业债券的申报

关注区域全⼝径债务率:1).城投类企业所在政府已提供政府负债情况并抄送省级审计部门(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径计算);2).对区域全⼝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关注当地已发未兑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城投类企业所在地⽅发改委部门已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政府当年GDP⽐值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专项债券1

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755号)(2)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756号)(3)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818号)(4)关于印发《养⽼产业专项债券发⾏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817号)(5)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指引》的通知

2

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3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

发⾏主体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励各类企业发⾏企业债券、项⽬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4).养⽼产业专项债券:(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5

发⾏条件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4).养⽼产业专项债券(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表2:总结发⾏专项债券城投类企业放开条件前后对⽐表3:总结各类专项债券品种优化⽅案设计6审批⽅式五类专项债券均⽐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7发⾏流程参考(⼀)企业债券发⾏流程(三)项⽬收益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2014]1047号)(2)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5]2010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3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

发⾏主体

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项⽬收益债券通过设⽴项⽬公司,运作具体项⽬,以项⽬公司的名义发⾏的债券;轻主体、重项⽬,对发⾏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主体⾃查要求。⽆通道限制,成熟⼀家,核准⼀家。

5

发⾏条件

项⽬收益债券不占⽤地⽅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6

审批⽅式

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委核准,参考(⼀)企业债券发⾏流程7

发⾏流程

可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可申请⼀次核准,根据项⽬资⾦需求进度分期发⾏,但应⾃核准起两年内发⾏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额度即作废。

项⽬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安排应与项⽬收益实现相匹

配。

三、⾦融债券(⼀)⾦融债券1

法规依据

(1)全国银⾏间债券市场⾦融债券发⾏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1号)(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3)全国银⾏间债券市场⾦融债券发⾏管理操作规程(中国⼈民银⾏公告[2009]第6号)(4)⾦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和消费⾦融公司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

监管机构

中国⼈民银⾏、银监会

3

审批机构

中国⼈民银⾏

4

发⾏主体

⾦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商业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融机构

5

发⾏条件

全国银⾏间债券市场⾦融债券发⾏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民银⾏报送⾦融债券发⾏申请,经中国⼈民银⾏核准后⽅可发⾏。政策性银⾏⾦融债券发⾏申请应包括发⾏数量、期限安排、发⾏⽅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民银⾏核准。

(2)商业银⾏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资本充⾜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

审批⽅式

⾦融机构向央⾏报送申请7

发⾏流程

⾦融债券可在全国银⾏间债券市场公开发⾏或定向发⾏。

⾦融债券的发⾏可以采取⼀次⾜额发⾏或限额内分期发⾏的⽅式。发⾏⾦融债券时,发⾏⼈应组建承销团,承销⼈可在发⾏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融债券。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式。发⾏⼈应在中国⼈民银⾏核准⾦融债券发⾏之⽇起60个⼯作⽇内开始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发⾏结束后10个⼯作⽇内,发⾏⼈应向中国⼈民银⾏书⾯报告⾦融债券发⾏情况。

(⼆)次级债券1

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商业银⾏次级债券发⾏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

(3)保险公司发⾏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民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

监管机构

中国⼈民银⾏、银监会和保监会

3

审批机构

中国⼈民银⾏、银监会和保监会

4

发⾏主体

商业银⾏、保险公司

5

发⾏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次级债券发⾏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间债券市场公开发⾏或私募发⾏。商业银⾏公开发⾏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核⼼资本充⾜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商业银⾏以私募⽅式发⾏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核⼼资本充⾜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保险公司发⾏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民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

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民币10亿元;偿付能⼒充⾜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中国⼈民银⾏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

审批⽅式

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送⽂件7

发⾏流程

商业银⾏发⾏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次级债券的股东⼤会决议。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件。发⾏次级债券时,发⾏⼈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式。

保险公司发⾏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民银⾏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民银⾏的同意。

四、⾮⾦融企业债务融资⼯具1

法规依据

(1)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2)关于公布《⾮⾦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注册发⾏规则》、《⾮⾦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公开发⾏注册⼯作规程》及《⾮⾦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公开发⾏注册⽂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

2

监管机构

中国⼈民银⾏

3

审批机构

中国银⾏间交易商协会4发⾏主体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5发⾏条件第⼀类企业:市场认可度⾼,⾏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连续亏损;最近36个⽉内累计公开发⾏债务融资⼯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规模不少于100亿元;最近24个⽉内⽆债务融资⼯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公司⽆债务融资⼯具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事实;最近12个⽉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表4:第⼀类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表5:⾏业分类表第⼆类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6审批⽅式债务融资⼯具发⾏注册实⾏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具发⾏注册。7发⾏流程债务融资⼯具可以在银⾏间债券市场公开发⾏,也可以定向发⾏。企业发⾏债务融资⼯具应由⾦融机构承销。企业可⾃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件送达注册办公室。表6:分层分类注册发⾏管理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2016年9⽉2⽇交易商协会针对⾮⾦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即将出台新的政策,具体内容包括:1、放开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发债,可按照⼀般地市基建类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具,不受五⼤⽤途的限制;

2、基建类企业不⽤再出具政府性说明⽂件和债务率说明,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需要注册⽂件中予以披露说明;

3、AA级(含)以上企业,募集资⾦⽤途可⽤于归还⾦融机构借款、信⽤债券,包括企业债、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会议也提及,可⽤于归还⾮⾦融机构借款(如往来款)。其他仍有部分限制,尚未明确;

4、取消禁发期。原有规定为债券到期前10个⼯作⽇不得发⾏新债,此次完全取消该限制;5、房地产公司的准⼊标准不变,仍为AA级(含)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但注册品种由中票扩⼤到其他债务融资⼯具;

6、AA级(含)以上企业,交易商协会产品不与发改委、交易所债券产品合并计算40%额度。AA级以下需全⼝径匡算。

须注意的是,该政策变更仍需以交易商协会最终⽂件或政策为准。

五、信贷资产⽀持证券1

法规依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2)⾦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3)关于进⼀步扩⼤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4)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5)关于信贷资产⽀持证券发⾏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民银⾏公告[2015]第7号)

2

监管机构

中国⼈民银⾏、银监会

3

审批机构

银监会

4

发⾏主体

设⽴SPV转让信贷资产的⾦融机构、⾦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消费⾦融公司

5

审批⽅式

备案制。

2014年11⽉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修订,⾸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过信贷资产⽀持证券的⾦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改为备案制。

银⾏业⾦融机构发⾏证券化产品前需进⾏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出⼝。银⾏业⾦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付证券的发⾏⼯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内完成发⾏,三个⽉内未完成发⾏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案进⾏审查。

6

发⾏流程

发⾏证券化产品前需进⾏备案登记,备案后由创新部统⼀出⼝;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付证券的发⾏⼯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内完成发⾏,三个⽉内未完成发⾏的须重新备案。

第⼆部分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条件总结

⼀、公开发⾏公司债(⼤公募、⼩公募)1

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开发⾏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四);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三)、(四)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和⾮公开发⾏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品种上,为公开发⾏的“⼤公募”、“⼩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主体范围:从上市公司(含拟上市)扩⼤⾄所有公司制法⼈(地⽅融资平台除外)。但如何界定何为“地⽅融资平台”,公司债新政中没有明确,为此证监会2015年7⽉份特对地⽅融资平台作出明确的甄别标准⼝径,包括两类,⼀是被列⼊中国银监会地⽅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的;另⼀类便是“双50%”(指现⾦流占⽐、收⼊占⽐)的情形,即最近三年(⾮公开发⾏的为最近两年)来⾃所属地⽅政府的现⾦流⼊与发⾏⼈经营活动现⾦流⼊占⽐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公开发⾏的为最近两年)来⾃所属地⽅政府的收⼊与营业收⼊占⽐平均超过50%。简⾔之,按照去年7⽉证监会的⼝径,只有属于同时具备现⾦流、收⼊这两项指标均超50%的才被认为是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才被禁⽌发⾏公司债,但2016年8⽉30⽇报道出的交易所窗⼝指导是将现⾦流指标去掉,即只要你收⼊来源政府占⽐超50%,你就属于地⽅融资平台,就属于《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发⾏公司债券的发⾏主体。将“双50%”改为“单50%”后,类平台公司发⾏公司债的难度⼤幅上升,⽽且据多家券商反馈本次窗⼝指导新政改⾰并未给予新⽼划断安排,⽽是⼀⼑切适⽤,即即便是已申请在审的类平台发⾏者也受此“单50%”的约束。因此预计70%的类平台都将受影响暂缓发⾏公司债。

2015年底,证监会还特针对地产企业发债作出补充要求强化⾏业相关信批:第⼀是发⾏⼈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第⼆是对于业务显著集中在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等,结合上述情况发⾏⼈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风险提⽰和重⼤事项提⽰。

对于拟实施重⼤资产重组的发⾏⼈申请公开发⾏公司债的,其有⽆特殊的信批要求,证监会2016年1⽉作出明⽰:发⾏⼈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资产重组⽅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产经营和偿债能⼒的影响。对于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应重⼤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在公告重组⽅案并复牌后,按上述信批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对于⾮上市或挂牌的发⾏⼈,应在相关重组⽅案明确后,按上述信批要求补充披露,同样需要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公募和⼩公募的发⾏条件:新规实施后,发⾏门槛⼤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的“⼤公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的“⼩公募”、⾯向特定投资者⾮公开发⾏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私募债在本⽂后续详述。

⼤公募发⾏⼈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发⾏⼩公募债):(1)发⾏⼈最近三年⽆债务违约或者迟延⽀付本息的事实;

(2)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评级达到AAA级。

关于上述第(2)点,如果是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计算⼝径的问题,按照证监会2015年10⽉份作出的监管问答(⼀)规定,此时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发⾏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其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4、财务报告要求: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重⼤资产重组的发⾏⼈,同时应提供重组前⼀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最近⼀期经营业绩发⽣重⼤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条件的发⾏⼈,应补充提供上⼀年经审计的年报)

3

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

发⾏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和主承;申请⽂件⽬录中的发⾏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起三个⽉内做出是否核准发⾏的决定。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公司债(⼤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做出决定。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公司债(⼩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预审,预审通过后,发⾏⼈向证监会报送⾏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发⽣重⼤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便发⾏⼈,相关⾏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5

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此外,如果发⾏⼈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具进⾏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那么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职责可⾃⾏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6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由于笔者注意到交易所对部分发⾏⼈作出的监管问询函、警⽰函,基本都是针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作出的,⽽且证监会今年4⽉份也发布《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明确公司债发⾏⼈在信批⽅⾯的注意事项:

⼀是公募发⾏⼈应按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所审计的年报。⼆是公募发⾏⼈应按《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或债券价格的重⼤事项。三是私募公司债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信批义务。⽐如,证监会在⽇常监管中就发⾏有个别公司债发⾏⼈存在信批不规范的问题,⽐如A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未及时信批;B公司在公司债发⾏期间,与其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C被列⼊地⽅政府融资平台,但B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却未将C公司作为关联⽅进⾏披露。

⼆、⾮公开发⾏公司债1

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2015-4-23)、《⾮公开发⾏公司债券项⽬承销及负⾯清单指引》(2015-4-2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为准则》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办法》(上证发[2015]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办法》(2015-5-29)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后私募债主要发⾏、转让场所。《报价系统⾮公开发⾏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等三个⽂件的通知》(2015-8-2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与转让规则(试⾏)》

(2015-8-12)、《报价系统⾮公开发⾏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8-12)、《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公开发⾏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7-23)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负⾯清单制,承销机构项⽬承接不得涉及负⾯清单的范围。负⾯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内公司财务会计⽂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违法⾏为的发⾏⼈。2、对已发⾏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

3、最近12个⽉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法表⽰意见审计报告的发⾏⼈。5、擅⾃改变前次发⾏债券募集资⾦的⽤途⽽未做纠正,或本次发⾏募集资⾦⽤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

7、地⽅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件规定,由地⽅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地、股权等资产设⽴,承担政府投资项⽬融资功能,并拥有独⽴法⼈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为的房地产公司。9、典当⾏。

10、⾮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以下条件的⼩贷公司:(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或备案,且成⽴时间满2年;(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等级;(3)主体信⽤评级达到AA-或以上。发⾏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未列⼊上述负⾯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在报价系统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募集说明书;(⼆)发⾏⼈申请债券发⾏、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五)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受托管理协议;(七)持有⼈会议规则;(⼋)信⽤评级报告(如有);(九)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最近⼀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件(如有);(⼗)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融公司发⾏的私募公司债可以⾃⾏销售。

3

投资主体

仅⾯向合格投资者发⾏,每次发⾏对象不超过200⼈,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的董监⾼及持股⽐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知悉并⾃⾏承担公司债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经有关⾦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包括券商、基⾦公司及其⼦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等,以及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管理⼈;(⼆)上述⾦融机构⾯向投资者发⾏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管产品、基⾦公司及其⼦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银⾏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及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法⼈、合伙企业;(四)QFII、RQFII;(五)社保基⾦、企业年⾦等养⽼基⾦,慈善基⾦等社会公益基⾦;(六)名下⾦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投资者;(七)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上述⾦融资产包括银⾏存款、股票、债券、基⾦份额、资管计划、银⾏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具体标准由中基协规定。

4

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5

发⾏审核流程

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销售的发⾏⼈,应在每次发⾏后5个⼯作⽇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作⽇内予以备案。

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事前备案。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1

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2006-5-6)、《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暂⾏办法》、《关于废⽌<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6]42号)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08-10-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回购质押库的通知》(2012-5-14)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04-3-17)财政部:《国有⾦融企业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2013]116号)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1.主板(含中⼩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的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若发⾏⼈为国有⾦融企业,则须为境内外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公开发⾏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条件:1)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项规定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权后募集的资⾦总量不超过拟发⾏公司债券⾦额。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应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跨交易所,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和认股权须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3

债券评级及担保要求

评级: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信⽤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少公告⼀次跟踪评级报告。

担保: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合实现债权的费⽤。以保证⽅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最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可转债的担保⼈,但上市商业银⾏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4

发⾏审核流程

证监会审批制,由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发⾏监管部负责审核。对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的须报财政部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的须报财政部审核。

办理时限:3个⽉,证监会⾃受理申请⽂件之⽇起3个⽉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发⾏⼈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申请⽂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可交换公司债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发⾏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时约定的条件⽤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可⾼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提供了溢价减持公司股票的机会。当前环境下,发⾏可交换债券减持⽐⼤宗交易减持更有优势,具体主要体现在:⼀是募集资⾦时间上,⼤宗交易减持所需时间较长,可交换债发⾏债券即可得到资⾦,提前实现了减持的资⾦回收;⼆是对对股价冲击,股东⼤量减持将对股价造成冲击,可交换债在换股期内逐步换股,可避免对股价的冲击;三是对公司形象的影响,⼤宗交易减持对公司形象有负⾯影响,可交换债影响较⼩。

1

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关于公募基⾦投资可交换公司债券》(2014-11-28)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6)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经保荐⼈保荐向证监会申请发⾏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发⾏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应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②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良好、内控制度不存在重⼤缺陷;③公司最近⼀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民币3亿元;

④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年的利息;⑤本次发⾏后累计公司债券⾦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⑥本次发⾏债券的⾦额不超过预备⽤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⑦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级别良好;

⑧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试点办法》第⼋条规定的不得发⾏公司债券的情形。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但国有⾦融企业不得发⾏可交换公司债券。

3

发⾏审核流程及申请材料⽬录

证监会审批,对预备⽤于交换的股票有严格要求,且要求保荐。若发⾏⼈为国有股东,则须报国资委审核。

发⾏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件⽬录:1.相关责任⼈签署的募集说明书;2.保荐⼈出具的发⾏保荐书;3.发⾏⼈关于就预备⽤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续的承诺;4.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5.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会议规则;6.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件(如有);7.其他重要⽂件。表7:可交换公司债公募、私募对⽐表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1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2015-4-3)、《关于期货公司发⾏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6-29)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第⼋条,期货公司借⼊或发⾏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或募集资⾦有合理⽤途;

2.次级债应以现⾦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或融⼊;

3.借⼊或发⾏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①次级债计⼊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

级债累计计⼊净资本的数额)的50%;②负债与净资产的⽐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例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不触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4.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期货公司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承销,也可由期货公司⾃⾏销售。

3

发⾏⽅式及发⾏对象

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次级债只能以⾮公开⽅式向股东定向借⼊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不得采⽤⼴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式发⾏,可分期发⾏,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期货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借⼊或发⾏次级债。

4

发⾏报告及备案程序

根据《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及《关于期货公司发⾏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次级债券借⼊或发⾏完成后5个⼯作⽇内向其住所地证监局报告,还应由承销机构在每次发⾏完成后5个⼯作⽇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其中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借⼊或发⾏次级债的情况说明;②关于借⼊或发⾏次级债的决议;③募集说明书或借⼊次级债务合同;④计⼊或募集资⾦的⽤途说明;⑤合同当事⼈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⑥期货公司最近6个⽉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⑦债权⼈资产信⽤的说明材料;⑧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

期货公司次级债期限

长期:1年以上(不含1年)。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例计⼊净资本。

短期:3个⽉以上(含本数)、1年以下(含本数)。短期次级债不计⼊净资本。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1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7-29)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券商借⼊或发⾏次级债应符合下列条件:1.借⼊或募集资⾦有合理⽤途;

2.次级债应以现⾦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或融⼊;3.借⼊或发⾏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长期次级债计⼊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净资本的数额)的50%;

②净资本与负债的⽐例、净资产与负债的⽐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券商监管规定。

3

发⾏⽅式及发⾏对象

券商次级债券只能以⾮公开⽅式发⾏向股东定向借⼊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经批准后可分期发⾏,分期发⾏的⾃批准发⾏之⽇起券商应在6个⽉内完成⾸期发⾏,剩余债券应在24个⽉内完成发⾏。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

4

证券公司次级债期限

长期:1年以上(不含本数),按⼀定⽐例计⼊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例计⼊净资本。

短期:3个⽉以上、1年以下(均不含本数),不计⼊净资本。

5

发⾏场所

从法规层⾯上看,券商在证交所和银⾏间均可发⾏次级债,但现实中鲜有券商赴银⾏间发⾏次级债。

七、商业银⾏减记债

减记债券是由银⾏发⾏的⼀种⾦融⼯具,是商业银⾏在资本补充渠道上的创新。但或因央⾏⼲预的原因,⽬前在实践中交易所商业银⾏减记债暂⽆成功发⾏的案例。

1

法规依据

《关于商业银⾏发⾏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银监会公告2013年第39号)、《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资本⼯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实施⼯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根据证监会、银监会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发⾏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商业银⾏,或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或申请在境内⾸次公开发⾏股票的在审商业银⾏(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可以发⾏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补充资本。

3

发⾏⽅式

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或报证交所备案后⾮公开发⾏。

4

发⾏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拟发⾏减记债的,应先报银监会进⾏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取得银监会监管意见后,再按证监会规则报证监会核准公开发⾏或按证交所规则备案⾮公开发⾏。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1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修订)》

2

发⾏主体范围及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规定,原则上不属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清单的范畴,均可发⾏。

3

发⾏对象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规定,资产⽀持证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发⾏对象不得超过200⼈,单笔认购不少于⼈民币

100万元发⾏⾯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为《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果是⾦融机构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数。4发⾏备案及负⾯清单管理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规定,取消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改为实⾏中基协事后备案和负⾯清单管理。具体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券商或基⾦⼦公司)⾃专项计划成⽴之⽇起5个⼯作⽇内向中基协备案,同时抄报对管理⼈有辖区监管权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顶层⼤投⾏⾦融组织的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个⼈品牌。希望对你的个 的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市场登陆⼊⼝(⾦融⼈⼠||必须实名)我们以提供⾦融业内最新,最全,最真实的信息为基本出发点;

整合各类⾦融资源、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及⼈才;在这个全民股权⼤趋势的发展中顺势⽽为;以“各⾏业产业链整合”为使命;

以“让商场再⽆孤⾝奋战的中⼩企业”为愿景;打造中国第⼀产业链⾦融服务平台;

扫码即刻关注【华夏泛⾦融资本市场】官⽅不仅是公众号的公众号

顶层⼤投⾏⾦融组织

的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个⼈品牌。希望对你的个

的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的个⼈品牌。希望对你

的个⼈品牌。希望对你有所启个⼈品牌。希望市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