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专项质量检查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已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等。同时,验收小组的名单应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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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1、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9、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0、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质量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公共部位的验收,宜按住宅的每个单元划分一个检验批;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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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收小组人员在检查中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汇总; 6、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进行检查,对于分户验收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提出处理整改意见。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住宅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竣工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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