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服务的全体在职人员。外(返)聘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是指负有职责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违反了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妨碍了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与行为。
第四条 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违规情节轻重和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大小,将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现象与行为分为教学(管理)差错、II级教学(管理)事故和I级教学(管理)事故三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差错的一般认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教学(管理)差错:
(一)上课迟到,但不超过5分钟的;
(二)教学资源管理责任人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但延
迟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
(三)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但提早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
(四)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发出声响,干扰教学秩序的;
(五)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或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
(六)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七)教学设备,如桌椅、实验仪器、实训器材、多媒体设备等,出现故障后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的;
(八)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实验、实训等设备使用后未按规定切断电源,但未造成财产损害的;
(九)设备维护部门对报修设备有能力解决但拖延解决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或本校规定数量,但不足量未超过规定量1/5的,或不按时批改作业的;
(十一)理论考试试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程提前1/2时间结束的;
(十二)教师因不负责任,批改学生试卷成绩差错达±10分(含)以上,涉及2人(含)以下的;
(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教学计划(含教案)、教学进度等基本教学文件编写,情节尚不严重的;
(十四)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题、课程注册、考试报名、毕业论文评审表和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等各种教学文件、报表等材料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十五)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录入的;
(十六)在成绩录入系统关闭后,因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或增添学生成绩的人数占该教学班总被考核人数10%以下的;
(十七)课堂教学组织不力,管理不严,教学秩序较差;
(十八)其它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第三章 教学(管理)事故的一般认定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教学(管理)事故:
(一)上课迟到,迟到时间超过5分钟但不超过20分钟的;
(二)教学资源管理责任人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延迟时间超过5分钟但不超过20分钟的;
(三)教师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提早时间超过5分钟但不超过20分钟的;
(四)教师上课时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离岗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
(五)上课时用移动电话发送短消息或接打电话的;
(六)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含)以上的;
(七)未经院部领导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八)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或本校规定数量,不足量超过规定量1/5但少于1/3的;
(九)无故不按期供应教材、器材等教学必须品,致使教师无法正常开课的;
(十)未能按时制定并下达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学任务书、课程表、教学进度表等文件,影响正常开学的;
(十一)有关部门未能安排好开学时必须的教学设施,或未维修整理好教学场地、设备等,影响正常开课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舍弃或遗漏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的;
(十三)考试时,主考、考务、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不能按时开始的;
(十四)理论考试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十五)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历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但尚能纠正的;
(十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十七)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向学生有偿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学用具;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十九)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院(部)或部门未及时处理、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其它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且较严重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教学(管理)事故:
(一)上课迟到,迟到时间超过20分钟的;
(二)教学资源管理责任人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延迟时间超过20分钟的;
(三)教师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提早时间超过20分钟的;
(四)教师上课时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离岗时间超过20分钟的;
(五)任课教师旷教的;
(六)上课时经常接打电话、收发移动短信或接打电话时间很长,影响恶劣的;
(七)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含)以上,或造成学生受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
(八)体罚、辱骂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有损教师及学校形象的;
(九)教学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淫秽内容、宣传伪科学的;
(十)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或本校规定数量,不足量超过(含)规定量1/3的;
(十一)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决定课程停开,或更改专业教学计划的;
(十二)因工作不负责,未落实教学任务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屡次拒绝学校、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十四)考试时,不能按时提供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十五)监考不认真,造成试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作处理、不上报的;
(十六)因工作疏忽,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实考数不符而无法追回的;
(十七)因工作疏忽造成在辅导、答疑、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试题泄密现象的;
(十八)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评阅试卷不认真,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九)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历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故意出具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学历等各类证书或成绩等证明的;
(二十一)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向学生有偿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学用具,并与课程成绩挂钩,学生反映强烈;
(二十二)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院(部)或部门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十三)其它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且影响严重的。
第四章 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教学组织或有关科室在事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如隐瞒不报,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发生教学(管理)差错(含学生、家长举报),首先由职能部门查明原因、经过及后果,认定责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定,并抄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凡发生教学(管理)事故(含学生、家长举报),首先由职能部门会同教务处查明原因、经过及后果,认定责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长,I级教学(管理)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于责任人难以明确界定的,对差错或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差错的责任者应作出口头检查,学校将根据其态度决定是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一次性扣罚责任人50-100元的当月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II级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者应作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同时一次性扣罚责任人200-300元的当月岗位津贴;取消当事人本年度各项奖励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I级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一次性扣罚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当事人所在部门本年度集体考核项目评奖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能确定明确责任人而由部门承担责任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个人标准双倍数额的钱款。
第十六条 同一人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差错的,折合一次II级事故;发生二次级事故的,按一次I级事故计。一学年内发生二次I级事故及以上的,学校可以作出停聘原岗位(至少六个月)的决定。
第十七条 差错或事故的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下达五个工作日
内向负责事故认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责任认定部门应接受申请,对原认定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请人。
第十八条 差错或事故责任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申述,由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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