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法当中意思的自主与自治是最重要,最基础的。而在各民法原则之中,
能使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一) 私法自治在民法原则的地位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⑴。其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可以这么说,私法自治是体现民法本位的原则,是整个民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各种制度之上,表现在: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契约自由等方面。这充分说明私法自治是指在民事生活领域,要获得权利承担义务,进行一切民事行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与他人的干预⑵。总的来说,私法自治保障了私有财产,实践营业自由,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贡献至巨⑶。
(二) 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
行为自由,是指民法所赋予我们的进行法律行为的自由。我们往往可以根据自己单方的意思进行捐助财产,免除债务等单方民事行为。也可以基于双方的意思进行合同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合伙等双方民事行为。而对于形式方面,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要式行为或不要式行为。总之,我们基于自己的意思,能够自主地进行法律行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效果自主,指的是民事主体自由地为了追求与实现某种效果而进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核心,民事主体往往为了追求某种效果而与他人订立合同或者支配自己的所有物。与此同时,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效果既可以请求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也可以利用形成权撤销某种法律关系,一切都是自由自主,不受约束。
进言之:自由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从内容上必须符合行为人的意思,它必须是行为人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⑷。而这不也恰恰反应了私法自治的要求么。
(三) 法律行为是怎样实现私法自治的
在学习法律行为这一章节前,我们已经学习了民事法律主体,因此,在这一个小标题展开讨论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法律行为实行的主体进行限制,即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第四款规定到:鉴于法律行为的制度内涵是个体基于意思自治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进行意思自治的能力时,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生效。换言之,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必然要求,只有那些可以理解其意思表示的意义并能够基于这一理解实施行为的人。 再来看何谓法律行为。教科书上的说法是:法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其核心是意思表达。梅仲协则表示:法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希望之法效果也⑸。郑玉波也讲过:法律行为者,乃以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⑹,这充分表现了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达来实现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
行为人,通过自己最真挚最无瑕疵的意思,进行一系列的法律行为,依照自己的意愿,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之下,进行所有权的支配,债权的请求,对抗请求
的抗辩,单方面的撤销或追认。而这一切,在一个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之下,皆不受影响,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思,这便是我认为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方法。
在讲完了上述三个方面以后,我总结一下:法律行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依当事人之意思表达而由法律赋予一定私法上效果,发生私法上权利的变动⑺。因此,它的存在就是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让民事法律主体能够更好地运用权利。
参考文献:
王泽鉴。《民法总则》⑴⑶⑺
梁慧星。《民法总论》⑵
恩内克策鲁斯-尼佩代。《民法总论》⑷
梅仲协。《民法要义》⑸
郑玉波。《民法总则》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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