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规范—存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企业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
(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
(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存货的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传递,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第十一条 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存储定额,物资的存储定额通常是在一定管理条件下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所必要的、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标准;不同的材料有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大宗原材料和燃料要根据不同的季节制定不同的合理库存,以减少资金浪费。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
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采取相应的控制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存货取得真实、合理、透明。
(一) 企业外购存货,采购批量和采购时点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二)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并与企业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一致。
(三) 企业取得的存货为对方企业抵顶债务的,该类存货的取得应经过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的有关协议。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取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的,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结合存货的具体特征,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各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的仓储,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确保重要存货的保管、调用、转移等经过严格授权批准,且在同一环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经办。
第十八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企业存货明细账不得出现负数余额。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本企业存货相混淆。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并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等对转入、转出存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对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存货,也应进行登记,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各企业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
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验收证明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存货,应暂估入账。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应严格按材料消耗定额领料,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存商品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灭失、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八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企业要对存货盘亏、非正常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对残、次、冷、背存货作出相应的处置。
企业对已经销账但未正式处置的存货,应该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继续进行实物管理。
企业存货损失超过限额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
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要正确分摊差异。对计划成本偏离实际成本过大的,应及时调整计划成本。
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四)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五)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附件:存货内控简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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