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科(2010)42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市区及邗江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仍按照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扬建科(2010)1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表”作废,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表”,建筑方案节能设计须满足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要点的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规划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邗江区城乡建设局、邗江区规划局
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扬建科(2010)16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与《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9号令)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水平,经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规划局研究,现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取得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扬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及邗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申报受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划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或已批准的 总平面规划方案1份(复印件);
2.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表2份(见附件);
3.经规划部门认可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1份【包括设计说明(含节能)、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及邗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受理《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表》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在《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不能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通知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五、对未取得建筑节能审查通过意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市及邗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各县(市)参照执行。附件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表(已作废)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规划局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