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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2024-08-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检查内容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6.1.1的规定 有可燃气体泄漏的封闭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动到火区进行。 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必须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于0.2%。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4.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4.3.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6.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6.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6.1.7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6.1.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14.1 实际情况 备注 2 3 4 5 6 7 8 9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14.4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第 5.1.1 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 5.1.4 条 11 续表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 b. 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c.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d. 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e. 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f. 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2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3 1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5.2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5.7 15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5.9 16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7.3.4 续表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17 检查内容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①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②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内敷设。 ③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2)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3)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②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下方。 4)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时,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6.0.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6.0.9条 实际情况 备注 18 19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3.1条 2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91)

续表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22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a. 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23 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24 含有燃烧和爆炸粉尘的空气,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6×10Pa(6.12kg/cm),其操纵阀门25 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6 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3.2条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91)5.3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91)5.4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91)7.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二条 27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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