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 将“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作为税源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制度报备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对备案时间等亦有明确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适用何种财务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会计报表的类型,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等。 ③《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52号) 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运用的财务软件应在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情形的纳税人,在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备的资料及内容:对于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财务核算的纳税人要按要求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中填写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启用时间、软件来源、软件开发商、数据库类型、软件通用查询用户(或软件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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