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锅炉房的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的设计措施
作者:赵焕香
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6年第02期
摘 要:文章介绍了锅炉房设计中对于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锅炉房防火工作的安全对策,提出了防火间距不足时的解决思路及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锅炉房;火灾危险性;防火间距
锅炉是一种大型的热能设备,在锅炉以及辅机的安装过程中,需要建造锅炉房进行放置,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需要合理安排其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是工程建筑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也是建筑设计人员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依据。 一、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规定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如果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房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二、锅炉房的总平面布置
在工厂的总平面布置中,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明火或烟囱习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液体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的防火间距,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25-50米,与液体石油储罐的间距更大些,使不至于造成威胁性的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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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保持6-8米的防火间距。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米的间距。燃烧易燃油料或石油气的锅炉房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就要据储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并在周围最好砌筑围墙。在锅炉房周围25米范围内,不要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三、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四、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有关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4.1的规定减少2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一般应是独立的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有关规定确定,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3.4.1条有关于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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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照《建规》第5.2.2条规定执行,即按照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最低为6m。 五、锅炉房防火间距不足时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补救:(1)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随着城市建设、工业区建设的飞速发展,土地利用日趋紧张,相邻两座多层民用建筑或厂房之间,若保留规范中规定防火间距,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的要求,如何使其既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又能减少间距、节约土地,是新形势下对建筑设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上为笔者依据规范规定,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了防火间距不足时的解决思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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