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6年7月 第3 5卷第4期 中图分类号:DF092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uly,2 0 0 6 Vo1.35,No.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6)04-0042-(07) 论陕甘宁边区法治实践的构建和谐社会之维 侯欣一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文章通过实证方法从中国 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实践入手,对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行了初步 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当前正在进行中的实践提供一点经验,为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 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使人类在和谐的社 会里自由地生活和发展可以说是中国人数千年的 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一直为之奋斗 的目标。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持离不开法治,这 是人人都懂的道理。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推进和 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则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 的角度讲都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抗战 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实践为切人点,从实证的角度 对法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问题做一初步分析。 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是由原苏区革命 根据地发展而来的。1937年因抗日民族统一战 最为落后的地区。在根据地建立之前,传统的农 业经济已基本破产,社会内部原有的联系纽带,如 家族制度和儒家伦理等也大都分崩离析,其作用 远非江南地区可比。整个社会支离破碎,生存的 压力要远远大于其他地区,因而纠纷极易产生。 中央红军的到来不但带来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还 带来了新的伦理和意识形态。前面我们已经指 出,陕甘宁边区是从原苏区的革命根据地发展而 来的,经过土地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多年的努力,其 革命理论和阶级斗争学说已逐渐被相当多的民众 所接受,人际关系在新的阶级斗争学说下正在变 得清晰。但民族矛盾的激化,使执政的中国共产 党不得不对自己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调 整使原本开始清晰的阶级关系、人际关系乃至经 济关系又变得进一步复杂起来,从而使边区的经 线的建立经南京国民政府同意,成为了南京国民 政府行政院直属行政单位。尽管作为南京国民政 府的特别行政区,陕甘宁边区政府仍然保持着较 大的独立性,其政权属于新民主主义的性质,同南 京国民政府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毕竟已经成为合 法的政府,不再仅仅是一个革命根据地。也就是 说在边区内部中国共产党开始承担起革命和管理 的双重使命,开始了执政的最初尝试。 陕甘宁边区地处陕西、甘肃和宁夏的交界之 处,是近代中国人民生活最为贫穷、经济和文化上 收稿日期:2006-03-20 济利益、政治格局和价值取向进一步多元,摩擦原 因进一步增多。因而从抗战开始陕甘宁边区进入 了一个纠纷多发的特殊时期。众所周知,任何一 个正常的社会内部都会自发地产生纠纷的自我解 决机制,这种解纷机制在文化和意识一元的状态 下较易发挥作用,但由于边区意识形态和价值取 作者简介:侯欣一(1960-),男,河南郑州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42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侯欣一:论陕甘宁边区法治实践的构建和谐社会之维 向上的多元,又使社会自身的纠纷自我解决能力 进一步下降。 此外,民族矛盾的加剧,客观地要求边区内部 一切政治力量之间求大同存小异,精诚合作,共同 抗日。再有,边区所管辖的区域极为有限,处于国 统区的包围之中,边区政府的政策稍有不适,就可 能引起民众的叛离。事实上陕甘宁边区在建立之 初,就曾引起过一些地主、富农的逃离。显然,无 论是从抗战的需要,还是从执政的角度,如何建立 安定的社会秩序、强化人际关系的和谐都成了边 区政府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新问题和头 等大事。为此毛泽东明确地提出了“建立高度民 主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奋斗目标。 建立民主秩序与和谐的社会,可做的工作很 多,其中自然离不了法治方面的努力,但要想社会 和谐得以长久,最根本的则是法治方面的保证。 陕甘宁边区还不是完备的法治社会,这一点毋庸 讳言,但边区政府以一种对民族、对社会负责的态 度和理性精神在法治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和制度创新,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做法不仅成 功地化解了边区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使边区成 了抗战的大后方,并使社会的和谐有了制度的保 证,更为日后的执政者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政权“三三制” 陕甘宁边区所面临的矛盾既复杂又尖锐,解 决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政党都无法独立胜任的, 必须实行民主政治。早在1937年5月陕甘宁边 区政府刚刚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已清醒地认识 到在新的形式下,照搬原苏区时共产党对政权独 占的政权模式已明显不合时宜,开始积极思考和 探索边区新的政治体制。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中 国共产党还自觉地把边区的民主建设和中国的宪 政运动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1939年10月至12 月中共中央两次发布内部指示,明确提出宪政运 动“的确反映了全国目前的迫切需要”,“没有宪 政就会有亡国的危险”[1】( ),正是在这种背景 下,1940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边区政权建设中 的“三三制”思想,并在边区开始实施,边区政权 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所谓“三三制”政权是指“包括各个抗日阶级 抗日党派的,以平等的民主原则选出的,适合共同 抗日与各个阶级利益的政权”。[ 】‘ 如 其核心要 点:一是在充分尊重各抗日阶级、阶层的参政权利 基础上,通过普遍、平等的民主选举,组成各级政 权机关,并保证在各级政权机关中赞成抗日又赞 成民主的地主、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 在政权中各占三分之一;二是一切抗日党派和民 众的言论、集会、结社等民主自由权利“均应在法 律上保障其合法存在”。 “三三制”原则不只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 一种自我约束,还是宪法原则,1941年边区政府 对制订于1939年的边区根本法《陕甘宁抗战时期 施政纲领》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命名为《陕甘宁边 区施政纲领》,该纲领中就对“三三”制做了明确 的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 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 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 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管理。在共产 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 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 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 孤行,把持包办。” “三三制”原则的提出,在中国共产党内遇到 了较大的阻力,但由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高度重 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切实执行。据统计,1941 年以后所选举产生的边区各级政府和代议机关中 均大致坚持了这一比例。如1941年11月,陕甘 宁边区参议会各议员小组提出的常驻会议员和政 府委员候选人名单中,共产党人数较多,谢觉哉、 王维舟等中共党员便主动退出,后经无记名秘密 投票从39人中选出18名政府委员,其中有共产 党员7名,略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于是,共产党 员徐特立又主动退出,增补1名党外人士。另据 边区政府对1941年15个县级政府的统计,共有 委员154人,其中共产党员51人,占33%,国民 党员16人,占10%,无党派人士87人,占 56%。[3】( “) 民主制度,选举第一。光有政府及代议机关 中各阶级人员比例的规定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 的是政权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按照1941年修 订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边区实行普 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原则,大凡一切爱 4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4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国,拥护抗日年满l8岁的公民均依法拥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而且允许组织竞选,并提出竞选纲 领,边区只对妨碍选举自由或以威胁利诱等方式 破坏选举的人及组织给予惩罚,从而使选举真正 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选举制度的真正实现,不 仅使边区政权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得到 了民众的拥护;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边区民众的 公民意识,使大家对选举的权利极为珍惜,绥德县 一位妇女,在大家推选其丈夫为候选人时,她却公 开对推选者表示,“我男人抽大烟,很不好,选了 他一定会误事”[3](P182),保证了那些真正应该当选 的人当选,而不是按照指标和比例由少数人去配 备。有了广大的理性选民作后盾,才能保证当选 者真正有职有权。 “三三制”的本质就是民主政治,是中国近代 宪政建设中的一项特有成果。“三三制”的推行 受到了边区内部方方面面的拥护。她不仅满足了 边区内部要求抗日与民主的其他阶级和政党的参 政诉求,使其有了表达自己权益的法定手段和途 径,边区政权也从“工农的民主”发展为“一般的 民主”L4],从而促使许多原本反对共产党的地主 和小资产阶级改变了对共产党的看法与态度,如 陇东地区一些原本已搬出、但在选举后又迁回边 区的地主感慨地说,“共产党宽宏大量,仁义治天 下,毛泽东气度非凡,应该得天下”[3】 埘’,使原本 敌对阶级间的利益冲突由武装对峙变为在法律框 架内的理性合作,保证了各阶级和阶层相安无事, 成功地消除了边区内部最大的动荡因素。各种政 治势力之间的合作而非冲突,是任何一个社会得 以和谐的政治前提。 二、保护一切合法权益 除“三三制”政权的推行之外,边区政府还依 法对自己的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最为突出 的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以 及穷人与富人的关系等,使一切拥护抗日和民主 的阶级、阶层的利益都有了法律保障。 实行减租交租,调整地主与农民的关系。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在土地已经分 配的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 制。在土地未经分配的区域,例如绥德、富县、庆 44 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 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 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 租佃关系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地调整。”总之, 边区政府放弃了苏区时期彻底消灭封建剥削的法 律规定,代之以限制封建剥削,依法维护地主与农 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实行互助互利的政策,调整劳资关系。“调 节劳资关系,实行lO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 率,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边区法律承认在当时 的生产力水平下,资本主义是远比封建主义更为 进步的生产方式,因而在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之 后,依法支持其发展,并同时保护工人的权益,改 善工人的生活条件。 实行公平合理的累进税,调整贫富差距。苏 区时期税收的负担完全压在地主、富农和资本家 身上,这种局面不但满足不了社会的正常需要,还 引发了贫富之间的矛盾。施政纲领对此进行了调 整,规定“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者 应予以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 行程度不同的累计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 抗日经费”。为了将此规定落到实处,边区政府 还开展了普遍的公私财产和收人状况的调查。 为了落实这些根本法中的规定,边区政府相 继制订了一系列相应法规,如《地权条例》、《土地 登记试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暂 行办法》等,将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这些法规 的制订,照顾到了各阶级的利益,赢得了绝大多数 人的拥护,扩大了边区政权的统治基础。如国民 党米脂县党部书记长在县参议会竞选中由衷地 说:“中共所提施政纲领,是一个完整的施政方 针,各阶级利益都顾到,和本党的抗战建国纲领原 则上都相同,所以这次竞选不准备提出新的方针, 只要实行中共的施政纲领就好了。”[3](P217) 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妥协和照顾,使社会的和 谐有了真实的基础,也培养和促使各阶级逐渐形 成真实的理性:正是这种妥协和照顾才使社会的 经济进一步发展,而发展才可能带来所有人利益 的最大化;反之,任何只顾一己利益的单边做法, 只能制约社会的经济发展。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侯欣一:论陕甘宁边区法治实践的构建和谐社会之维 三、将社会组织起来 面对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所导致的边区社会支 离破碎的现状,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一再强调 “组织起来”,并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乡市 政府组织条例》,开始了乡村社会的重建工作。 按照该条例规定,乡政府除设乡长和文书外,还下 设文化教育、优抗互济、锄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 负责对农民的培训。 与此同时,边区还颁布了《抗战时期人民团 体组织纲要》等法规,扶植成立了农会、工会、妇 女联合会、青年抗日救国会等群众团体以及商会、 法学会等行业协会,并规定群众团体应有自己的 独立性,有独立的会费收入,有自己的工作计划, 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应经常将本团体群众的意见向 政府进行反映。 伴随着群众路线在边区的确立,各级政府工 作人员经常走出办公室,深人民间,与各种组织的 成员进行沟通和对话,有效地改进了政府的工作。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边区所创立的各种会 议制度。会议制度固然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发动 群众的一种手段,但组织良好的会议制度同时也 是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沟通机制和对话平 台。为了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养成民众的会议习 惯,边区政府不厌其烦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边区政 府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就曾撰写了大量的文章, 向人民介绍会议的开法,并对会议的功能做了明 确的界定,“不会掌握会议,会就开不好;不善于 接受批评,会议也开不好。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加以分析,对的吸收,不对的说服;鼓励大家 检查工作,直言批评。对的虚心接受,不对的多方 说明。任何阻抑人家发言,爱恭维,不爱批评,是 不对的;不能加以分析,笼统地接受或笼统地不接 受,也是不对的”_4 J(n ,有效地推动了这一制度 的形成与确立。 如边区政府就曾多次召开“党外人士座谈 会”,就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 1944年8月一次由中共延属分局召开的党外人 士座谈会,共有32人出席,职业包括教育工作者、 商人、农民等。座谈会的内容为征求大家对边区 民主建设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出席座谈会的人共 提意见和建议三条:一是不重视议员的作用;二是 不尊重民意;三是应该坚持乡级组织一年一改选 制度。_5¨ ∞这种知无不言的负责任精神,真正起 到了会议的作用,对改进边区工作无疑具有极大 好处。 这些社会组织的建立以及权威人物的重塑 (如各种劳动模范、调解模范、战斗英雄),特别是 政府与社会组织间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彼此间对话 机制的形成和畅通,不仅结束了社会的无序状态, 也使构成社会的各种利益集体都有了表达自己利 益,发泄情绪的正当渠道,不仅使政府的立法和决 策更加科学和有的放矢,同时也极大地缓和了社 会中存在的种种不稳定因素和不满情绪,避免了 社会的动荡。依法重建社会,并依法构建各种社 会主体之间的对话平台,是边区促进和谐社会建 设方面的重要经验。 四、廉洁政府 边区政府从建立之初就把廉洁政府作为自己 的奋斗目标,为此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如依法精 兵简政等。边区的经济极为落后,但随着各级政 府的建立,政府工作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到 1941年党政军脱产人员已达到了7万多人,占居 民总数的8%以上,一度给民众造成了极大负担。 为了适应边区的财政状况,同时也是为了改变政 府工作作风,从1941年起边区政府在节俭、便民、 效能、充实基层的原则下通过制订《陕甘宁边区 简政实施纲要》,开始了精兵简政工作。陕甘宁 边区的精兵简政共分三个阶段进行,裁撤了一些 重叠和不需要的机构和冗员,使党政军脱产人员 总数恢复到居民总数的3%左右,把许多原本由 政府包办的事务交还给社会本身,不仅节省了民 力,提高了效率,还极大地改善了政府与民众的 关系。 1.厉行节约,反对浪费。1942年边区政府专 门发布了五项规定,在边区内部树立节俭意识,要 求“(一)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且须用在 急务和急用上,力求合理经济。(二)除保证供给 外,其他消费概须厉行节约。要提倡勤俭朴素,避 免铺张浪费。要注意一张纸、一片布、一点灯油、 一根火柴的节约,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三)集 4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4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力量于急要的经济事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并加 强其管理与监督,开展反贪泻浪费的斗争。(四) 爱惜民力,节约动员,不浪费一个民工,一匹马畜。 (五)坚持廉洁节约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 象’’ ‘陇一 。 2.强化民众的监督,规定民众对政府工作人 员有选举和罢免权等。同选举权的普遍实施相适 应,罢免权的有效实施也构成了边区在政权建设 中的又一大特色。仅绥德一县,就有227个乡级 干部,因贪污、办事不公而受到人民的指责或罢 免。除对问题较为严重者进行罢免外,平时群众 对干部的监督也开展得极为有效,我们不妨略举 一例加以说明: 志丹县某乡召开选举大会,县长也 参加了。他说:“老乡们!现在闹民主, 要老百姓管理监督自己的政府,选举自 己佩服的做政府工作。我今天向你们报 告工作,请求你们批判检查。现在实行 新民主主义,你们不要客气。”接着他用 土语一项一项地报告了政府工作。讨论 县长报告时,选民们接二连三地发言,气 氛相当地热烈。有的说:“县长工作好, 可是动员(战时勤务)太多。”有的说: “我有一个意见,县长回家太多。”有的 说:“县长和老百姓不接近,我看是脱离 群众。”这时有个叫吕迎祥的中年妇女 大胆地站出来说:“我也有一个意见。 我第一批评县长和保安科秘书,他们常 和婆姨闹矛盾,婆姨、汉汉不讲亲爱,我 看这真麻达,没有起模范作用。第二,县 长和保安科秘书的婆姨,一天到晚,醋酸 样骂架子,与老百姓婆姨发生无原则纠 纷,我看这也没起模范作用,我建议女参 议员提出一个‘夫妻亲爱、妇女团结’议 案才好。”[3](zza6) 如此坦率的批评,无疑强化了来自民众的监督。 3.制订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公务人员 公约》等专门法规,对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进行 严厉打击。按照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一)贪污数目在500 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二) 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三年以 46 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目在100元 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之有 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一年 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边区的法规中还确立了共产党人犯罪从重处理原 则。边区政府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也是这么执行 的,如甘泉县张家畔税务局局长肖玉壁就因贪污 公款3050元,1941年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另据统计1937年一1938年两年内,边区司法部 门共判处贪污腐化案件180起。 4.边区政府的官员实行低薪制。边区政府 主席林伯渠说:“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一般的是 忠实于抗日的事业和抗日人民的利益,坚决为抗 日与民主的政纲而斗争的。在我们的制度下,各 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发薪俸,实行津贴制度,收入不 得超过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可是工作中却能表 现出自己是群众的模范,在现在行政长官每月最 高的津贴也只有五元,各县县长每月津贴二元半, 每天粮食一斤四两,菜钱四分。县政府每月办公 费平均在20元至30元之间。在战时财政困难的 条件下,我们应节省一切,以支付战争的费用。凭 我们能够自我牺牲,在少拿钱多做事,甚至不拿钱 也做事的原则下,为抗日的事业及人民的利益而 奋斗。”[7](P135) 上述法律措施,加上良好的教育使边区成了 当时中国最为廉洁的政府。廉洁政府的建立,不 仅化解了政府与民众的矛盾,还极大地净化了社 会风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五、纠纷调解解决 尽管有了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合法渠道,尽 管对各阶级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照顾,然而纠纷 的产生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的 考虑,对待已经产生的纠纷,边区政府选择了以调 解为主的解纷机制。这是因为:第一,调解有群众 基础,群众易于接受。对此,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 工作领导人之一马锡五讲得十分明白:“在社会 习惯上,千百年来早已存在着张三失手打坏李四, 王大出来和解的习惯,这是良好的习惯。”_8 第 二,调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和调解都是纠 纷的解决机制,“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节是自愿服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侯欣一:论陕甘宁边区法治实践的构建和谐社会之维 从”L9 J,也就是说审判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这种极端的方式来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调 解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妥协,双方都接受,这 就是两者的最大不同,特别是边区所推行的人民 调解则更是由人民自己出面解决自己的纠纷,政 府基本不介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彼此息讼 止争,受害的一方既可得到实惠,加害的一方亦可 免于处罚,不至耽误家里的生活事宜,而无形中便 能增进社会的和平。”L】叫 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普及调 解的指示》。为了配合边区政府的指示信,边区 高等法院也于同年6月发布《实现调解办法,改 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讼累》的指示信,并于1943 年6月l1日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 例》,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便依法 进行调整。此后,边区政府又于1944年1月6日 和6月6日接连发出号召,“号召劳动英雄,有信 仰的老人和公正人士参加调解”,把调解推向 民间。 《解放日报》和《群众日报》等主流媒体也不 断发文报道各地开展调解的情况和先进个人的事 迹,总结经验,为运动推波助澜。1944年6月高 等法院绥德分庭副庭长乔松山又向边区参议会提 出了《普遍建立调解制度,订人乡村公约,切实做 到减少人民诉讼纠纷》的议案,该议案在边区参 议会常驻会第十一次会议、边区政府第五次政务 会议讨论通过。为了配合该议案,边区政府于 1944年6月发布了新的指示信,规定“百分之九 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争执,最好都能在乡村 中,由人民自己来调解解决”,边区高等法院随后 再次发出指示信,要求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在 各级政府的鼓励下人民群众开始纷纷参与调解, 不仅一些久违的传统调解手段和技术被重新发掘 了出来,还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或办法,如我们 熟知的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以及将审判与调 解合而为一的新型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等,甚至还有我们极少听说的通过群众会这种运 动的方式进行调解,“绥市五区开了两天群众会, 解决了一百九十件人民纠纷。米脂银城市群众 会,只一个星期的时间,解决了三百一十七件人民 纠纷”L】 ,高等法院与清涧县司法处的人员一起 在该县的一个乡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调解,一次解 决土地纠纷案件2O余件等等 。一场轰轰烈烈 的由政府组织发动、群众普遍参与的调解运动终 于在边区展开了。 尽管陕甘宁边区在推行调解的时候也曾出现 过一些问题,但从功能角度讲,边区的调解无疑取 得了极大的成功,不仅化解了多年的积怨,还和谐 了邻里。这里我们不妨略举1944年5月8日《解 放日报》报道的绥德县司法人员白炳明所调解的 一起纠纷案例加以说明: 绥德县沙滩坪区一乡穆家楼村,去 年(1943年)年底发生两姓佃户争租一 窑的事件,经区乡政府屡次调解未成。 今年三月双方告到县司法处,各执一词, 不听调解。县长霍祝三见两姓为此小小 事端,诉讼不休,有碍生产,特派推事白 炳明同志赴当地调查,并发动群众调解。 三月二十四日白推事到穆家楼,首先召 集村乡干部及有威望的老人拉话,问明 争执真相;继到争窑地点察看,即与众人 研究了调解方案,推选出面调停的人,然 后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前后仅费 三、四个小时,和解即成,诉讼双方均化 怨为喜,全村群众都说调解得好。 据统计,“从1942年至194年全边区审判机 关所处理的民刑事案件中,因调解而结案的百分 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出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形。 1942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百分之十八 弱,1943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1944年上升到百 分之四十八;在轻微刑事案件方面,1942年调解 结案的是百分之零点四;1943年上升到百分之五 点六;1944年达到百分之十二。”¨ 与此同时,司 法机关的收案数量也在同比例地减少,如1942年 全边区民刑案件收案总数为1832件,1943年下 降为154件,1944年上半年为622件。 边区政府通过数年努力,使陕甘宁边区由一 个经济文化落后、封闭、社会动荡不安的地区,一 跃成为政治清明、社会和谐、充满活力、人人向往 的地区。许多当年亲身访问过延安的人都无不为 之振奋、称赞:“延安是全国最前进的地区,是全 国青年心上的圣城麦加。”[ ] -lo)。 陕甘宁边区的实践,充分地验证了一个真理: 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法治,唯有法治才能使社 4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4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钲 会和谐得以长久。 [4] 谢觉哉.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A].谢觉战论民主与法制 [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 李忠全等.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 版社,1990. 注释: ①这一方法还被写入地方法规《绥德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办法》 (草案)。 [6]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N].新中华报,1938—08一 l5. [7]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M]. [8] 马锡五.答考察边区司法者问[z].1946. [9]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参考文献: [1]王永样.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6. [1O]陕甘宁边区司法纪要[Z].1944,下半年. [11]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N].解放日报,1944一l1一 O5. [2]彭德怀.在北方局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大纲[A].南 [12]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 作[J].政法研究,1955,(1). [13]舒湮.边区实录・附录[M].上海:上海国际书店,1941. 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外学者论抗日根据地[C].北京:档案 出版社.1996. [3]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M].西 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Towards the Factors That Helped Construct a Harmonious Society: Practice of Administering Shanxi—・Gansu—・Ningxia Border RegiOn by Means of Law HOU Xinyi (CoHege of Law,Nankai University,Tinjaing,300071,China) Abstract:A harmonious society cannot be possibly built up without being ruled by law,for which the reasons are not dit ̄eult to explain.Starting from an empiircal discussion of the practice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Shanxi—-Gansu —Ningxia Border Region 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this paper makes an initial analysis and exploration of the role of administe— ring the state by law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SO as to offer a little experience or fthe current practic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o provide a new perspective for theoretical study. Key words:a harmonious society,ruling the state by law,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Shanxi—Gansu—Ningxia Border Region (责任编辑:苏建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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