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公信备受质疑,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近期,漳浦法院成立课题组,立足四年来该院诉讼案件和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研,以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异化:司法公信力现状透视
(一)四年来福建漳浦法院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来以来漳浦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3749件,审结13580件。其中,判决3840件,调解撤诉9572件;上诉554件,占审结案件的4.07%,二审维持272件,发回或改判72件,发改率为16.32%,服判息诉率95.92%。再审10件,维持6件,改判3件。服判息诉率从2009年的95.4%上升到2012年的97.08%(具体情况详见下表一所示)。
(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具体表现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
1、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课题组就法院公信力问题进行过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高素质人才仍然缺乏,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2、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清、说理论证不强、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此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侵蚀着法官良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仍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3、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超审限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和现象表明,司法离实现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4、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困扰法院工作。当前,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使矛盾纠纷多发,而非法律救济渠道的涉诉信访以其低成本成为大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首选方式,涉诉信访问题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越级访、进京访、集体访、闹访、缠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时有发生。
二、冲突: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成因剖析
(一)法律权威未能树立,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而言,首
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节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守法行为。我国人民长期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意识,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礼” 成为占据中国的统治意识形态。法律权威在全社会未能真正树立,公民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必将使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下降。 (二)个别案件裁判不公,司法权威下降。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更加复杂化,人们群众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强、“执行难”、诉讼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部分律师及当事人败诉后,肆意歪曲解释和宣扬法律,败坏法院形象等原因,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法官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又损害了司法权威。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蔑视法院的终局性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心理扭曲。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来信来访要求给予保护,无端猜疑案件的承办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联系,案件尚在审理中就到处上访。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其不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救济,却故意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有些当事人不尊重
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对经过再审程序后仍不服到处申诉上访。 (四)网络媒体不当诱导。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各种言论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不当报道与评论,贬损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执行难”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些败诉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济于事。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无法及时有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求助无门后便对司法失去信心,被迫四处上访寻求解决。 三、探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法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法官法律素养。要进一步强化法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通过提升他们的综合素养和法律适用能力,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二是要正确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法律。因此,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为载体,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积极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实现“同案同判”。
(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
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坚持以各项审判为纽带,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普法工作。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普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公民对司法功能的认同,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引导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知法、讲法和守法的风气。同时,应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案件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 (三)从制度源头畅通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渠道 提升司法公信力应从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进行开渠疏流,从制度建设源头确保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的畅通和确立。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 (四)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
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
全,或者断章取义,或是语焉不详。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阳光司法”既是防腐剂,同时也是消除误解、抑制谣言的良方。裁判说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的必然选择。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需从立法、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切实发挥该制度的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理解沟通的亲民桥梁,形成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之间良好的协调联动机制,这无疑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推行“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
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判后答疑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它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现实意义,还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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