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多元视角论析——基于《合同法》第286条之解读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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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多元视角论析 基于《合同法》第286条之解读 柳 茂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摘要: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本应是我国法律赋予建筑单位正确处理工程拖欠款的最有效的方法 之一.但由于实践中对这条规定的理解与应用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该条 法理进行辨析.从而界定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多元化属性,进而提出在该种权利的适用范围中应注意 的两大问题.以便能够促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性质的多元界定;应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TU一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646(2010)04—004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优先受偿权作 的工程款的债权是建立在该项工程项目基础上的。对于 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 其他工程项目的债权人来说,如果他们与该项工程没有 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必然的关系,那么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不能享受与承包人 价款;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一样的优先受偿权。这可以说是国际上的一种通用法律 人协商将建筑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 标准。其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有建立的必要条件, 卖。这种将建筑工程折价或是通过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就是首先承包人与建筑工程项目之间存在着劳动的关 便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条法律条 系,而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他们所享有的请求权也应该 文的正式颁布,标志着建筑工程的发包人若是对于工程 与建筑工程存在着必要联系。其三,我国之所以在法律上 款项的支付超过了规定的时问.则承包人可以对这项建 赋予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这项权利 …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这项法规进一步 来激发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动力,从而促使建筑工 地加强了对承包人法律上的特殊保障,同时也是解决工 程业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其四,优先受偿权还具有一定 程建设款项拖欠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但是, 的社会保障功能。当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受到侵害时,当建 在实践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这条法规也存在着极其含糊 筑工人的劳动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时,优先受偿权则可以保 的地方,特别是在法律审判环节过程中经常会产生各种 障承包人的利润所得以及工人的劳动工资债权的实现。 各样的争论,进而影响到它的适用性效果。因此,非常有 二、建设工程优化受偿权性质的多元界定 必要去重新审视这一法规的颁布渊源以及理论基础.同 《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化受偿权在实际应用中,产 时也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客观分析,重申立法者的本 生了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譬如说,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 化,同时对它的司法解释也不是特别明晰,所以就存在着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辨析 法律界的学者们对优化受偿权性质在理解和界定上的不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我们在法律范围内的债权,它是 一致性。笔者通过学界这些年来对这项权利理论研究的 一种相对概念的权利。因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债权人都 现状分析总结出两个观点:一是部分学者认为建筑工程 处于一种相互平等的地位。所有债务人的一切财产都要 的优先受偿可预见到在性质归属上应该属于留置权:二 向相应的债权人进行必要的担保.若是债务人的财产不 是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抵 能够完全偿还债权人,则要按照一定的债权比例进行合 押权。对于此,笔者则有不同看法.并认为: 理分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平等性原则。但是, 首先,工程项目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原因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程序与结果却不一样。譬如说,虽 有三点:第一,从我国《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法 然有时候我们常常按照债权平等性原则去处理债务人与 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留置权一般限于动产,但是根据建筑 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但却会导致一些债权的受 工程项目价款的属性来看。合同标的物应该属于不动产 偿表现出实际并不平等的结果。 范畴,因此不应适用于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正是因为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所以在建筑工程项 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是作为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 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其一,工程 在保管、加工及货运合同等范围内适用。而对于建筑工程 项目承包人应该与相应的建筑工程一一对应,他所享有 中的合同,它的适用范围应是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而 作者简介:柳茂(1983一),女,四川德阳人,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法律方面的研究。 辽辽 TT 经经 济济 职管 业理 技干 术部 学学 院院 二 o —— o 生 第 四 期 . ! : ! 01不能与留置权等同。第三,lJ ∞FL让路 GC 从法学视阈来解释,一般而言,一 一 一 一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筑工程项目优 留置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它是以债权人实际占有的标 的物为前提条件,若标的物不存在了.那么也就意味着留 置权的即刻消灭。 一先受偿权利的起始时间点应该是在催告债务人期届满之 日。而我国目前对于催告期的时间并没有明文规定,故这 时间可以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另一方面. 其次,工程项目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于抵押权 的性质。通过对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 现,其实在我国的《担保法》里,明确指出了抵押的涵义, 即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是将抵 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期限规定。《关于建设工程项 目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承包人行 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合同所 规定的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则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 使优先权的时间应在六个月的期限内。 二是关于不能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首 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变卖等,这一权利也正是在《合同 法》中关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体现。由此分析可知,《担保 法》中的抵押关系与《合同法》中的偿赔关系在法理基础 上是一致的.故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具有相同的涵义。 最后。工程项目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一种优先权。 法律对优先权是这样界定的,即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 定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等的价值优先受偿 先,对于商品房的买受人已经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这种情 况下,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当购 房者已经付了商品房大部的房款或全部的房款,则承包 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 设过程中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适用于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一般的债权问题进行解决。最后。对 权。根据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理解,不管是从权利和特点 进行分析,还是从法理理论基础来看,建筑1二程项目价款 的优先受偿权与优先权其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一致 性。因此,笔者认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权的 一于一些特殊的建筑丁程不能适用于优先受偿权,譬如像 军用丁程或国防工程等。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3. 种。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两大问题 [2]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 适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5-7. [3]王旭军。梁静.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 ’ T T T T 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颁布实 施以后,学界可以说是对该法的第286条的法规存在着一 些理解与适用方面问题的不同见解和争议,从而使这一 条款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了消除这一条款给学界 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 [J].法律适用,2004,(7):43~46. [4]郭成明.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 046 带来的误解之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 1日作出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又对该规 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不过,承包人在 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以下两大问题: 一同法》第286条之适用[J].民营科技,2008,(6):136—137. [5]蔡东方.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J].三明高 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100. (责任编辑博瀚) 是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问题。一 方面,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具有起止时间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