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物资采购质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公司实际需要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
1、对专项工程使用的主材一次性订货超过50万元的,根据计划、工程内容等具体条件,实行专项招标。
2、同类型或单品种材料半年用量采购值超过20万元的采取半年招标一次。 3、机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在2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
4、对于水厂生产原料采取半年或年度招标。 5、其它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
第三章 招标采购原则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竞争原则。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五条 遵循同质低价、同价质优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 遵循及时、适用、合理、节约原则。由设计中心、维修部、城南水厂、北京路水厂、供水服务中心、生产管理中心、办公室等涉及物资需求部门,提供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提供拟采购物资的具体明细和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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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招标前,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计划、要求,拟草有关招标文件,其计划、方案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集供应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也可提供供应商信息资源,以形成竞价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供应商信息资源必须认真筛选,拟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质保体系完善,招标人认同的厂家。对多次参加投标,报价持续偏高的厂家,逐步由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代参与投标竞价。
第十一条 组建物资采购评标小组,由公司相关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所需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章 招标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物资招标采购可根据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资金保证等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不具备前二种形式招标的,报请公司办公会批准,可实施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零星物资的采购,必须实行多方询价,填报询价单,询价对比结果及拟订供应商,以询价确认单方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工作
1、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物资需求部门计划及其他部门的专项采购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招标采购,凡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符合招标采购书面申请。
2、由物资管理部门制定招标实施计划,明确招标采购的具体形式。
3、物资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及拟定评标办法,相关物资需求部门参与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的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实施工作
1、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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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物资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对有意前来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拟定投标人。
2)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按物资采购程序对其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评价合格的供应商才具有投标资格,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邀请其投标。
3)向接受邀请的单位发放标书(或招标说明)并负责答疑。 4)接受并筛选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开标。 5)按拟定的评标办法,筛选合格的投标书。
6)按评标办法中的定标方式定标,或与经评标合格的投标单位协商、谈判、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2、采用商务洽谈形式采购
1)对供应商按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以邀请函的形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洽谈。
2)按拟定的评标标准结合所需物资质量供货期、付款等要求,从最低的报价依次进行评估、分析,按照统一标准,择优前三名合格供应商进行答疑,通过供需双方进一步磋商,最终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第十五条:合同前评审
1、为避免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方了解不够细致和签约时对合同条款研究不够透彻等造成的风险,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签约前的合同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中约定的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约。合同评审通过后,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最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第七章 资料、样品存档及验收
第十七条:对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应由物资管理部门建档案保存。同时,对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的样品要做好妥善保管,保存期三年,以便为今后解决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依据。同时,供货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所供产品与样品的符合性,要周期性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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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察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取得预期目标,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对于招标采购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责令其改正或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负责招标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走过场或作虚假记录,搞明招暗定,违者从重处罚。
第九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物资招标采购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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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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