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辩证法
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矛盾运动的根本规律。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矛盾特性是哲学思考的本质。“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因此,要深刻把握对立统一规律,需要正确理解矛盾范畴,以及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
(一)矛盾的内涵
矛盾概念反映的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的关系。矛盾即对立统一!当我们的认识由事物的现象深入到本质时,就会形成关于矛盾的概念。
矛盾是用来表达、说明事物及其发展过程的本质的概念。简单地说,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一切矛盾都是由对立着的两个方面构成的,矛盾关系就是发生在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没有对立的两个方面便不能构成矛盾。同时,构成矛盾的对立面又是相互规定中的存在,二者相互依存,一方存在以另一方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作为关系范畴,矛盾既表现为事物之间的关系,又表现为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矛盾表现为哪种具体形式,其实质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关系和统一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又是结合在一起的。统一关系就存在对立关系之中,而且在它内部就包含着对立关系;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辩证思维方法之所以不同于形而上学思维方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在对立的东西中发现统一关系,在统一的东西中发现对立关系,从而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深入事物的底蕴,抓住事物的本质。
正确理解矛盾的含义,要注意把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区别开来。逻辑矛盾是指人们的思维过程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矛盾,它是思维过程中的自相矛盾。辩证矛盾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它同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逻辑规则而造成的逻辑矛盾不是一回事。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任何科学的认识又都是研究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辩证矛盾。
(二)矛盾的基本属性: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是对立面的同一。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矛盾的同一性又被称作矛盾的统一性。具体地说,矛盾的同一性有两层含义:
第一,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矛盾着的每一方面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条件,反之亦然。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着的两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矛盾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矛盾双方的贯通性有两种表现情形:一是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所以,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二是矛盾双方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包含着相互转化的趋势,即“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矛盾的转化是向自己对立面包括对立面地位的转化,而所谓“自己的对立面”,就是本来和自己有着内在联系并相互依
存的对立面。这种包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趋势的贯通性,最明显、最深刻地表现了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斗争性,即矛盾双方的对立属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矛盾的斗争性有着高度的概括性。机械运动中的吸引与排斥、物理运动中的阴电与阳电、生物运动中的遗传与变异等的相互排斥,社会运动中的阶级斗争乃至社会生活中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都属于矛盾的斗争性。作为哲学范畴的斗争同作为政治范畴的斗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哲学范畴的斗争包括并概括了作为政治范畴的斗争的内容,而且前者在内容和形式上远比后者深刻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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