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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缺陷刍议

2023-09-05 来源:爱问旅游网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缺陷刍议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因此又可以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并无大的分歧。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乃至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都不动声色地脱离了“犯罪成立条件”这一犯罪构成的原始出发点。“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有些学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一词较“犯罪构成”在体现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更为直接,更为明确。同时,在刑法理论中,还有一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关,即“犯罪构成的体系”。“犯罪构成是由主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些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形成犯罪构成的体系”。所以,“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体系”都是两个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概念。其区别是:“要件”与“体系”之间的侧重点并不相同。“要件”侧重于必要的条件之意,强调条件本身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体系”则强调要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从外延上看,“体系”要比“要件”的包容量要强。其联系在于,没有要件,就无所谓体系,“要件”是“体系”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要件”也离不开“体系”,不以一定“体系”存在的“要件”,则不具有其应有的属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综上,一种行为,在何种情形下,符合哪些条件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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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构成理论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其最核心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对犯罪成立的条件进行展开呢?

一般认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应当包括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条件,即该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这一条件,国家没有必要发动刑罚权。故缺乏这一条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具备了这一条件还不能启动国家刑罚权。

其次,国家刑罚权的启动还要求第二个条件,即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没有这一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便是不公正的。只有从这样的思路出发来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设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则,便会误如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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